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审理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7 20:20:09 396 人看过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情形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而产生的争议;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情形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而产生的争议;5.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理 哪 些 劳 动 争 议 ?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上述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情形包括多种情况,包括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而产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上述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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