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情形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而产生的争议;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情形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而产生的争议;5.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理 哪 些 劳 动 争 议 ?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上述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情形包括多种情况,包括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而产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上述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恢复案件审理决定书(范本)
262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
304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11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外省的劳动仲裁案件
256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如何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先予执行问题
90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206人看过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如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3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如何确定仲裁处理机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该问
-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15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1不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8日内作出裁决,最长不超过60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决定受理案件的期限: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