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如何才能免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2 00:25:02 56 人看过

一、故意不告知病史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相关真实情况告知于保险人,以便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适用的费率。若投保人故意不告知被保险人病史的,自保险合同签订后至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不予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且保费也不予退还。

二、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提出安全建议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1的规定,可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负有维护安全的义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针对保险标的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建议。并且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因此,保险人不仅可以提出安全建议,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n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n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n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n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n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n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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