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企业清算主体的资格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15:35:31 360 人看过

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情况确定股东为清算主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其所有和经营分离的特殊性,可以确定由担任董事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毕竟那些分散的投资者并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司管理。

关于企业和其清算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不论企业出现何种终止原因;只要在其未被注销登记之前,仍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的该企业的清算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不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其承担的是清算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算主体在清算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1、清算主体在企业成立时负有投资义务,该企业成立后,清算主体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如果该企业在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情形出现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主体应在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主体在企业终止后,不尽清算之责,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擅自处分该企业的财产,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清算主体应在抽逃资金或擅自处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或清算不及时,造成终止企业的财产灭失、毁损或者贬值,在该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清算主体也应当在灭失、毁损、贬值部分承担赔偿的责任。

4、企业虽然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但投资人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皮包公司,它根本无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企业设立与经营对外具有欺诈性,法院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认可其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清算主体直接承担。

上述情形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也比较好掌握。当事人申请清算主体参与诉讼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法院应当与企业承担的清偿责任合并审理并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对此也作出明确的答复,但问题是:

1、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把债权人请求的两种不同的诉结合起来。其一,笔者认为在审理查明中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对清算主体资格作出认定。虽然清算主体参加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追加的,但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这方面的证据进行认定,同时也应当给被申请的对象抗辩的权利。其合法的确认过程必须通过庭审质证。其。,还应当对清算主体是否存在承担清算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情形进行认定。笔者认为此部分应由通知参加诉讼的清算主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终止的企业不存在投资不实、抽逃资金、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等行为。只有把这些基本事实查清,才能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的清偿责任与清算主体承担的清算责任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应在判决主文中对清算主体承担的清算责任予以明确。第一,要限定完成清算的时间,这应当根据终止企业的性质、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第。,清算主体应当作出符合《企业法》、《公司法》办理注销登记要求的清算报告。

2、如何对清算主体不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予以执行。终止的企业法人及其清算主体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商事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并没有组织清算的需求。因为终止的企业的法人人格存在,对其有利的,如对外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而不利的如还债、纳税等故意回避。因利益所趋,清算主体对法院判决承担清算义务的行为很少主动履行,在理论上,对这一行为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强制执行,但实践证明有很大的难度。笔者建议从下几方面督促清算主体在限定的时限内完成清算行为:

第一、法院在清算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清算主体中的主要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在判决生效后,清算主体不仅不履行清算责任,而且有转移、处分终止企业的财产等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时,不论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有多大的损失,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由清算主体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如果此时还将清算主体的责任限定在其不当行为范围内,既不好查实,把法院陷入被动地位,也不能有效地杜绝、惩罚清算主体这种违法行为,不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终止企业及时地退出市场。

第三、法院将生效的判决向该终止企业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终止企业的清算主体如在法院生效判决限定的时限内不履行清算责任,依照有关的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要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终止企业的清算,促进被淘汰的企业及时、合法地退出市场,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比如在行政法规上加强登记机关对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义务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企业的年审力度,对注销企业的审查力度;在法律上对终止企业和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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