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发布实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51:27 422 人看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以《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的正式实施为标志,中央地勘基金结束4年多的试点运行,开始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指出,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两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7章38条,由总则、管理机构职责分工、项目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监督检查、附则等组成。与试运行阶段执行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相比,《管理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地勘基金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功能定位。《管理办法》指出,地勘基金投资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地勘基金的投资方向。地勘基金支持三大类重点矿种的勘查,包括煤、铁、铜、铝、钾盐、铅、锌、锰、镍、铀、金等重要矿种,钨、锡、锑、钼、稀土、萤石、高铝黏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的其他重要矿产。

三是细化了投资方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勘查项目、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生态脆弱区和跨省(区、市)的矿产勘查项目、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等四类项目,由地勘基金进行全额投资。

四是完善了项目立项程序。重点是将原来规定向两部申报项目和由两部组织立项论证、发布公告、公示等琐细的具体事项,明确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操办。同时,明确了立项指南常态化的思路。

五是细化财务管理。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执行全成本、部分成本预算标准,并明确项目费支出细目;明确了项目监理费的支出渠道;将试运行阶段的竣工决算改为竣工结算。

六是明确了权益的处置政策。在总结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了权益处置的两大原则:无论是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项目,还是合作项目,其投资收益统一执行国家出资矿业权价款的分成比例;实施中因遇不可抗力因素、合作方中途退出而中止项目,也要进行成果的权益处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18: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土地管理法全文实施细则内容
    一、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
    2023-04-13
    393人看过
  •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四种: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在这四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挂牌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
    2023-04-30
    113人看过
  •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风险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风险管理的概念、技术、方法和手段已经应用到企业战略制定、投融资决策、财务报告管理、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等方面。,涵盖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到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的各个层面,形成了系统化、制度化、综合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规范化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在我国,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薄弱是重大风险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指引》借鉴了发达国家企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借鉴了国外先进大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普遍做法,以及国内关于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规定。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些都具有一定的意义《指引》指出,全面风险管理是将风险管理落实到企业管理和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培育良好的风险管
    2023-05-07
    409人看过
  •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
    2023-04-22
    260人看过
  • 最新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全文)
    【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明年元旦实施,实施细则公布】上海12333说,本市将于2016.1.1起施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一、适用对象(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2023-05-10
    438人看过
  • 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财政部发布)
    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时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
    2023-06-05
    15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偿使用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与国家机电办会同XX)商定。
    •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8条规定原文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财政部在国家预算中设置“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周转金”和“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放款”科目,用于核算有偿使用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周转金”科目反映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出”中划转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部分,以及到期收回的使用费、滞期费等;“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放款”科目反映中央财政拨付给各指定银行的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以及到期收回的借款本金。
    •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中央单位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社会代理机构必须是获得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4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未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由交通运输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24条什么内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1
      各指定银行总行负责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具体回收。财政部自拨款之日的10日后开始计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期限,各指定银行总行应将到期应回收的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借款本金及使用费在有偿使用期限到期后的7日内足额缴入中央金库,并在缴款凭证中注明“归还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字样和归还的借款本金及使用费两项数额,同时向财政部填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还款报告单”,抄送外经贸部,属于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