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没当场报警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胡某与被告梁某当庭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梁某当庭一次性给付胡某15800元,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今年2月16日15时,梁某驾驶赵某所有的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小轿车由藤县县城往濛江镇方向行驶,至藤县西江大桥北桥头路段,与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胡某被送到藤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9天,用去医疗费15315元,还需后续治疗费4000元。胡某受伤后,梁某给付医疗费5800元。
由于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交警大队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后因赔偿事宜胡某起诉至藤县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梁某、赵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062.15元。
本案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且双方意见差距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别调解,一方面向原告了解其实际伤情,倾听其陈述,并详细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对被告耐心的辨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和人道的角度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并积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来做双方的工作。最终,经过主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并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梁某当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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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伤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些费用通常由肇事者或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害者或其家属,以弥补其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包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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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交通事故为什么都希望调解调解成功?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7指的是由道路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吧道路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只能是双方协商;若难以协商或协商结果无法执行,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请交管部门出面调解;若难以调解或调解结果难以执行,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若裁决难以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警出面强制赔偿。以上,是道路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纠纷的解决程序。之所以需要交警介入进行调解,肯定是当事方无法进行协商,都希望交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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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有效解决事故纠纷湖北在线咨询 2024-08-2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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