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可以刑事重新审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8:53:21 148 人看过

监督与审判级别不统一,增加运行成本,效率较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应抗诉案件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实践中的做法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必须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该人民法院再依据抗诉书决定提审还是由原审法院再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法律知识:

对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设想

一、修改相关法律,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我国宪法确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立法时就应以此为出发点,以《民事诉讼法》第14条为指导,补充、修改、废止与此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建立内部协调统一,有机配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补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的同容,不但明确民事检察监督权,还要明确法院的配合义务,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以备法院不配合之用。其次,对于《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过分限制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条文,因违背总则精神,应予取消。

二、处理好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二是法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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