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文号:宣政秘(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1-22
执行日期:2008-1-22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剩┣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促进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安徽剩ㄆ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宣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财税法(2007)1684号)文件和2007年12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决定对我市市区及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等土地:东自宛溪河西——南自南门大桥、梅溪路——西至梅溪路与昭亭路立交桥——北至昭亭路与宛陵路相交——宛溪路往东至宛溪河,以上环线内地块。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二等土地:东自铁路线西——南自水阳江路——水阳江路往西往北——环山南路延伸与铁路相交环线以内(一等土地以外)地块。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三等土地:水阳江以西——水阳江路外侧——环山南路以北市区范围土地,及未列入一、二等土地等级范围的其他水阳江以西市区范围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四等土地:水阳江以东属市区范围的土地以及宣州区的标准集镇、建制镇(含天湖办事处)所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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