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1 07:52:53 208 人看过

一、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在撤销权的行使上存在显著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1.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则基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它是基于特定法定事由而由赠与人行使的权利。

这种区分不仅体现在法律依据上,更在于两者所适用的条件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

二、法定撤销权的依据与条件

1.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法定事由的,这些事由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这些情形一旦满足,赠与人便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而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以及赠与是否涉及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

3.与任意撤销权相比,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更为严格,但其范围也更为广泛,可以涵盖任意撤销权所不能涉及的情况。

三、法定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行使法定撤销权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将不再履行,这是撤销权行使的直接结果。

(2)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将失效,这意味着赠与物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动。

2.在赠与物的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这种法律后果与行使任意撤销权所产生的后果存在显著区别。

(1)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仅导致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失效,而已经履行的部分则不受影响。

(2)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将产生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法律后果,对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总的来说,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在行使依据、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种撤销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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