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元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侵犯人身权及行政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17:50 211 人看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宜中行终字第00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元,男,生于1944年4月7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云盘路4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夷陵大道65号。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泽成,湖北晓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侵犯人身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夷陵区人民法院(2006)夷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祥元,被上诉人夷陵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周泽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4年2月10日上午八时许,刘祥元到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上访反映有关情况。在办公楼门口,保安让其到区信访办,刘不听劝阻,在保安值班室大吵大闹。保卫科长王锋前来制止,要刘到信访办去解决。王在劝阻和制止刘的过激言行时,刘的手机掉落,刘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后将二人带至小溪塔派出所处理。刘自称身上有伤,民警察看后见刘身上并没有伤便让王锋回去上班。刘于同年2月13日到三峡医院做CT检查,结论为头颅平扫未见异常。当日,刘又到夷陵区公安局进行法医伤情检验,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建议全休一周,不适随诊。

2006年2月13日,刘祥元向夷陵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区政府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273元。同年2月27日,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刘祥元同志申请行政赔偿的回复》,回复称:王锋在劝阻刘祥元过程中没有违法殴打刘祥元;刘要求确认区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的请求与事实不符,对其要求决定不予赔偿。2006年3月1日,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并赔偿损失1273元。

原判根据以上事实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王锋依照有关规定对刘祥元在区政府办公场所吵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要求其到信访办反映属履行职务行为。王在劝阻刘的过程中没有殴打刘祥元。刘就其主张亦未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所诉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祥元要求确认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273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祥元负担。

上诉人刘祥元不服上诉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的行为、进行劝阻、履行职务行为、没有违法殴打刘祥元、与事实不符、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等等,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殴打他人,也没有法律规定履行职务可以殴打他人。伤情可以证实王锋接触了刘祥元,怎么能认定没有殴打呢!王锋殴打他人与事实相符,怎么能认定理由不能成立呢!理由是成立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主要答辩意见,刘祥元不遵守信访办上访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大吵大闹,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王锋在此情况下对其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情况下,将刘祥元拉到信访办公室处理问题,是履行正当的职务行为。王锋在劝阻刘祥元的过程中,没有殴打刘祥元,更没有造成刘受伤。刘所称的伤情不存在,提供的鉴定是在三天后由医生根据其本人陈述出具的,没有做任何检验检查,不具有科学依据和客观性。刘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开庭审理及对证据进行质证,其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判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96年《信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待上访人员及作最初接待处理的工作是被上诉人保卫、门卫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上诉人于2004年2月10日上午八时许到区政府上访解决有关问题,其言行过激,受到保安人员的阻止,在劝阻无效情况下,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王锋前来解决,刘不听王的解释和劝阻,仍然在政府办公场所吵闹。王在接待和处理刘上访的整个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王对刘进行殴打的事实,王的行为系代表区政府依法履行职务的合法行为。上诉人提出确认王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12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在事发后三日做CT检查,其结论为头颅平扫未见异常。当日又到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所进行伤情检验,该检验证明中记载:自述左右颈部、头顶部、右肩关节处压痛。诊断: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该区公安局作出法医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为刘祥元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但并无证据证实系王锋于2004年2月10日上午对其殴打所形成。二审中,本院依职权对当时出警的公安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人证实只是根据上诉人当时所称被打部位进行了查看,没发现有任何损伤,也无青紫、红肿症状。根据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解释: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根据该批复规定,上诉人所称被殴打致伤的事实无侵害人供述,也没有证人证言加以印证。在二审中,本院依职权对两名法医就鉴定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伤情检验证明的法医对证明中多处软组织挫伤解释为就是指当事人自述的压痛部位;鉴定法医解释其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是依据检验证明得出的轻微伤结论。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缺乏客观真实性,本院对检验证明和法医鉴定均不予采信。故上诉人提出王锋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刘祥元关于要求确认被告夷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273元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祥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筱晶

审判员刘雪青

审判员叶绪刚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宋佳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2: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犯人身权相关文章
  • 付喜存诉巩义市人民政府行政侵权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巩行初字第2号原告付喜存,女,54岁,汉族,住巩义市孝义镇小王沟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豹子,又名李明贵,男,56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李昭辉,男,3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乔建宏,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现,男,系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晓利,女,系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巩义市第四小学。法定代表人周素鹃,女,33岁,系巩义市第四小学校长。原告付喜存诉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巩义市第四小学行政侵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在合议庭,公开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喜存的委托代理人李豹子、李昭辉,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广现、刘晓利,第三人巩义市第四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周素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喜存称,1999年11月17日巩义市国土局给巩义市第
    2023-06-06
    71人看过
  • 税务行政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标准如下:一、范围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标准是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
    2023-06-06
    303人看过
  • 薛平龙、周妹妹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行政[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0年08月15日[裁判字号]:(2000)沪二中行赔终字第3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平龙,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定大龙模具厂业主,住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迎园路488弄4号402室。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妹妹,女,1935年1月14日出生,[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平龙,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定大龙模具厂业主,住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迎园路488弄4号402室。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妹妹,女,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嘉定印刷厂退休,住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迎园路488弄4号402室。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薛礼忠(上诉人之子),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定大龙模具厂工作,住本市嘉定区南苑三村21号402
    2023-06-05
    197人看过
  • 金高生、金跃宗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0年11月23日[裁判字号]:(2000)沪二中行赔终字第9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高生,男,191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上海住宅公司退休,住本市欧阳路35弄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跃宗,男,194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地质矿产局退休,住本[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高生,男,191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上海住宅公司退休,住本市欧阳路35弄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跃宗,男,194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地质矿产局退休,住本市欧阳路35弄4号。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钟经纬(系上诉人亲戚),男,上海铁路公安局工作,住本市龙吴路5511弄284号201室。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海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薛全荣,上
    2023-06-05
    113人看过
  • 周某元诉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元,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南边四巷19号。委托代理人:李某辉,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赵某华,镇长。委托代理人:方某华,佛山市高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元因诉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明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取得行政赔偿是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要件。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故请求行政赔偿。但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上诉人所诉的征地行为以及该行
    2023-06-06
    382人看过
  • 沈某民与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人民政府及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0)沪二中行赔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民,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静安区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住本市铜川路1899弄9号102室。委托代理人丘某森,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人民政府,地址本市真如镇南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华,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程某,男,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某星,男,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地址本市武宁路200弄50号。法定代表人陈某,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某东,男,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沈某民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行初赔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
    2023-06-06
    345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犯人身权犯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更多>

    #侵犯人身权
    相关咨询
    • 宜昌市夷陵区产假多久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1-10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 宜昌市夷陵区老年人产假多少天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18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 宜昌市夷陵区有什么违章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08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
    • 产假去哪里办宜昌市夷陵区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0-16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
    • 宜昌市夷陵区分行办理违章怎么办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08
      1、通过邮政代理,可以通过呼叫热线11185的12580热线代理的公安交通警察信息网处理等方式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减分2、在线处理不支持交通警察现场处理的违规3、在线系统偶尔出现不稳定,处理时间长,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4、手续费20-4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