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所在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前,并征得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
2、应检疫对象属于依法应由省林业部门实施检疫的范围。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由调入地省级或地级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签发,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http://wsbs.raoping.gov.cn/bsdt/index.jspx
2、在线填写申请表和上传其它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交办理机关。
4、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除害处理后仍不合格,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林业);不予通过的,出具《疫情处理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植物检疫证核发——林业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55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四条从事**种子经营和主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六条从事**种子经营和主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工作日之内。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七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十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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