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期内认真履行维修义务,等缺陷期一过,发包人应当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期的期限一般是竣工后一年或者是两年。
2、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一、工程保证金最新规定有哪些问题?
1、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银行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提留的时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但一般是从工程款支付时开始预留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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