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是否能辞退?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怀孕女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83人看过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145人看过
-
[劳动争议]单位能否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53人看过
-
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劳动者比用人单位更自由
71人看过
-
因为劳动者胜任不了工作想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149人看过
-
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举证
197人看过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
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哪些事项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8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
-
如果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3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应该由哪些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上述法律条款所要表达的核心意思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如果劳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者能否被辞退?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就算你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要先给你调整工作岗位,再次不能胜任的,才可以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4用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