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02:30:22 201 人看过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可以作为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列举性地规定了下列四种情形: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判决公司解散需满足法定条件是什么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如果公司的经营已经发生了问题,就是难以再正常开展业务;如果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公司的各个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内部的各位股东或董事局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都不愿意让步或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之间对彼此的意见都无法接收因此促成不了合作协议,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甚至处于停滞的状态。

2、提起诉讼的股东已经使用了所有能用的经济手段,但是通过其他途径还是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原告已经使用了股东的相关权利去挽回公司的经营,但是任然无法恢复公司运营状态,解决不了公司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可以选择诉讼的手段来提出解散公司。股东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请求时要提交自己无法挽救公司问题有关证明材料。

3、并不是每一个股东都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百分之十以上的表决权才可以。

二、公司解散注意事项

如果该公司已经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法召开正常的股东大会;代表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有严重困难的现象;股东在协议表决时人数过少,达不到公司规定的比例;公司董事长之间发生长期的冲突,这几种常见的情形也是可以作为理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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