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00:56 355 人看过

各区、县统战部、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

现将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1994〕4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党外人士的关怀。

附件: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199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并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关于“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在职人员的增资幅度,适当予以提高”的规定,对领取生活费的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适当予以提高,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增加生活费的标准和办法: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增加40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增加250元。

3.其他党外人士提高生活费的标准是:现本人生活费在100元及100元以下的,增加70元;101元至150元的,增加85元;151元至200元的,增加100元;201元至250元的,增加120元;251元至300元的,增加140元;301元以上的,增加160元。

4.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1993年10月1日算起。

5.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1994年10月13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5: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总公司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20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20号令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照2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二、单位按照20号令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报送办法另行规定。中央所属在京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
    2023-06-10
    32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2.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4.本办法从99年8月1日起
    2023-06-10
    423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环保局、经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二、对于一个排污者的排污口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三、对于两个以上排污者共用一个排污口且无法区分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和浓度的,可以由共用设施及排污口的管理人代理各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因排污者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等导致排污申报登记的排污者与现有排污者不一致的,应当由现有的排污者负责缴纳排污费。原排污者被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由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负责缴纳排污费。建设施工超标噪声排
    2023-04-24
    6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我市城市基础管理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在城近郊区各街道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以保洁、保安、社区车辆看管为主的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开拓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我市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切实有效地发挥社区安置就业的作用。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又可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在为居民创造整洁、安全、方便、舒适生活环境的同时,建立起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其他社会劳动者为辅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开展以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服务项目为主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它社区服务领域拓展。二、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家庭月人
    2023-06-09
    39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聘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二、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北京市工作期间,不转移其在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上述人员结束在北京市的工作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建设,推进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的建设,推进社保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是指由本市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主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承担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事务性工作的服务机构。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各
    2023-06-09
    29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为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商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全部职工。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基本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023-06-05
    110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现将财政部财基字(1997)15号文《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地方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债务主要包括:1.北京市地方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2.北京市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二、凡是破产企业,涉及到清偿预算内基建“拨改贷”资金、基建经营性基金,必须向市财政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和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组,按规定对有关财产提出处置意见。三、破产企业应对其财产进行彻底清理,变现还债。破产财产应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基建资金,能偿还部分,分别由建设银行和北京市**投资公司负责收回,上交财政,破产企业变现的财产资金不足以清偿基建资金贷款本息的部分,
    2023-04-21
    26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资格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市劳动局实行归口管理。二、申请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职业介绍服务”。三、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类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四、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擅自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于12月20日
    2023-06-10
    18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进一步地完善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政税收政策,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2023-06-10
    2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目前已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须由用人单位于5月1日至6月30日到北京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所列条件者终止其就业。用人单位为外国人补办《就业证》,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一)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商登记证;(二)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外国人的学历证明、简历;(四)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以及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像片三张;(五)市公安局签发的居留证。二、用人单位在5月
    2023-06-10
    128人看过
  • 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本市各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现将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第595号《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文规定,为做好全国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启用和换发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启用和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简称新证)的工作由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各远郊区县交通局配合。二、从1990年1月1日起,本市各代征车购费单位销售车辆一律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原有车购费凭证停止核发。车辆落籍一律凭新证办理牌照手续。三、对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发出的车购费凭证进行统一更换:1.换证范围:凡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核发的车购费缴费凭证、免征凭证,免办凭证(简称旧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属此次换发新证的范围。2.换证时间:从1990年10月15
    2023-04-23
    99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企[1998]5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存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国有企业在破产期间必须支付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列入“清算费用”科目核算。二、国有企业整体拍卖收入,如无法确定是哪项资产收入时,可按破产企业各项资产评估价值占总资产评估价值的比例,分别记作各项资产收入
    2023-05-03
    6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人才服务中心:为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现就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由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单位和个人缴纳,为保证参加保险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管好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经办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使用。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组成部分,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其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行为,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以前,
    2023-06-05
    12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总公司
    词条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更多>

    #总公司
    相关咨询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北京市政府民政局都有哪些职能部门?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27
      具体业务包括: 北京市民政局 行政区划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基层政权建设、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优抚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老龄工作、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生产、福利彩票发行、征地后超转人员管理等。现有事业单位100家,社会福利企业112家,全局干部职工近1.3万人。 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于1948年12月,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局。在保
    • 办北京户口中,想知道北京市人事局户口流程如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31
      北京市人事局户口和人社部的户口不一样。人事部户口指标独立于北京的人事局,两者走的不是一条线路。户口指标走人事部的单位包括:中央在京机关、隶属中央的事业单位、央企等。北京市属的企事业单位招聘,户口指标走人事局。
    • 北京市民政局招聘网站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7
      想了解北京民政局招聘信息,可登陆北京市民政局招聘网,里面会不定期发布一些民政局岗位招聘,并详细描述岗位其职责。
    • 北京市工伤到哪个部门?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7
      1、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2、受理 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3、认定 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