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公司的原则,股东资格的取得可以概括为创设取得和继承取得,即原始取得和非原始取得。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有三种:(1)投资者可以在公司成立后通过签署认购投资协议取得股东资格;(2)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3)投资者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在股东资格的形式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性。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取得发起人股东资格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进行工商登记;原未取得股东资格的,应当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些都属于收购方式。对于非必要股东资格的取得,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在处理股东资格解除纠纷时,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这是法律问题的前提。因为股东资格的解除是针对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投资者,其股东资格解除的一般必要条件,必须是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后全部抽回出资。完全不投资,可分为拒绝投资、投资失败和虚假投资。拒绝出资,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合同生效后拒绝按照约定出资;不出资,是指投资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是指无法律依据、无成本地取得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足额提取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丧失法律关系的判决。一般而言,股东资格的取得还涉及三种法律关系:(1)投资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是否已经建立;(2)投资者与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是否已经建立并有效;(3)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投资关系。在公司法的具体实践中,由于上述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需要具体部门来处理股东资格的取消问题。否则,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投资者很容易被取消股东资格。那么,如何判断股东资格的法律关系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是通过投资者签署的投资法律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意图来判断投资者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资格既要满足具体的形式条件,又要满足具体的实体条件。也就是说,具体的形式条件是在公司章程、转让协议、转让登记等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实质条件是必须足额出资,股东未出资或者出资后退股的,可以取消其出资资格。也就是说,取消股东资格的前提是先确认股东资格,再依法取消股东资格。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来看,除上述一般条件和法律关系外,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1)投资者必须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在投资后全部提取出资,且对部分未缴足的出资:(二)取消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三)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已提取的出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出资的,股东大会才能通过决议解除其资格。由于《公司法》第三次解释的原因,对股东资格的取消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形式和表决没有具体规定。例如:如何确定表决权的比例,如何确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形式分为刚性规定和授权规定。硬性规定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授权条款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除刚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至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我们可以理解为授权。因此,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中有关股东资格取消的表决权的形式和比例,可以理解为在法律、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过半表决权。至于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人数和持股表决权的比例,也可以理解为半数以上股东可以通过决议。(1)在股东大会取消股东资格的程序上,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通过有关决议。问题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吗?如果有效,是否意味着少数股东可以否认或者剥夺大股东或者大股东的表决权。如果无效,是否等于否定了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少数股东享有《公司法》赋予的救济权?
(2)被取消资格的股东是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无疑是一件大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这一规定,似乎有必要通知将被取消出席股东大会资格的股东。如果没有,股东是否可以因为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违法而提出无效请求?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吗?
(3)股东大会作出的回避决议是否需要送达股东?
>如果股东被取消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如何为其提供司法救济?如果股东大会未送达通知,如果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消股东资格,股东要求确认该取消无效,该如何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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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可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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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股东资格的办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0公司法条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投资人因设立公司签署认缴投资协议即可取得公司设立后的股东资格,投资人因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因继承或其他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在股东资格取得的表现形式上,我国公司法律规定为要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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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将公司取消股东资格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1根据我国公司的原则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可以概括为创设取得和继受取得,即原始取得和非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途径: (1)投资人因设立公司签署认缴投资协议即可取得公司设立后的股东资格 (2)投资人因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 (3)因继承或其他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在股东资格取得的表现形式上,我国公司法律规定为要式取得。如,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办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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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解除资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131、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包括,若是有股东抽逃出资的,催告后,在期限内没有缴纳的,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者应该对于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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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06《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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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东监事资格的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0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