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40:15 417 人看过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又称起诉期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期限届满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否则,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到保障和实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及其合法权益,促使相对人正确、及时地行使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也往往成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各方争执的焦点。这就产生了对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问题。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理,法律规定谁对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谁就有责任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其承担。对方当事人即使没有任何证据,也不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采取了怎样的分配原则呢?

1.《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其中第一款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该条规定包含如下两层含义:①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或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原告未行使诉权是否经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如果举证不能,就应以原告实际行使诉权的时间作为起诉期限的开始时间,也就是说,视为原告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该条实际上作了由被告对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不能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②对起诉期限的效力采取的是抗辩权发生说,法定的起诉期限届满,被告的抗辩权发生。被告不提出抗辩或抗辩举证不能由被告承担法律后果。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原告丧失胜诉权,并不丧失起诉权。因原告对起诉期限不当然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被告抗辩且举证充分时,才承担反证责任。法院对起诉期限没有依职权主动审查权。

2.《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包含如下两层含义:①原告对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要么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要么被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时和案件审理过程中,都要依职权主动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进行审查,而不必基于被告的抗辩。原告必须对此起诉符合起诉期限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②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原告起诉权丧失。原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原告丧失起诉权,其起诉要么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要么已经受理的被裁定驳回起诉。

《解释》第二十七条把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采取的是抗辩权发生说;而《解释》第四十四条把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又分配给了原告,采取的是起诉权丧失说。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但是,原告应对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有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应作为案件受理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也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而应由被告对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出抗辩。

采取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是基于起诉期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多样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多是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经过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超过法定期限起诉原告有没有正当理由等,都会对起诉期限产生不同的影响。起诉期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仅凭立案庭立案审查不仅不利于查清事实,也增加了立案工作的难度;二是符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诉讼模式的发展规律和改革方向,是逐渐取消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恢复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依抗辩说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能充分调动被告行政机关举证的积极性,促使其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起诉期限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取消了法院对起诉期限的主动审查权,打消了被告对此的依赖性,被告为了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期限,就会积极举证。诉权、起诉期限、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都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对相对人履行的告知义务的内容,也是起诉期限计算的主要依据。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利于掌握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就利于掌握原告的起诉期限的起止时间,从而促使被告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增强其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被告抗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也会积极举证,从而调动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符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l)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023-04-16
    322人看过
  • 举证责任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对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许多有益的见解,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审判中抗辩色彩的加强,在三大诉讼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正确认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问题显得愈加重要。(一)公平原则举证责任分配重在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总的原则,即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对此应当加以具体限定,即:当事人无论属于何方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事实,也无论其为何种事实,只要不存在阻却其举证的一般情况而被免除举证责任的,则一律承担举证责任。公平原则应体现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其一,从主体上来说,当事人无论属于何方,凡对主张事实无免除举证的情况的,则须一律举证。但作为一般情况,原告应在诉讼中优先举证,只有在举证责任应予倒置的情况下才可由被告优先举证。这就防止了把举证责任片面分配给原告或被告的不公。其二,从
    2023-06-06
    361人看过
  •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原告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4.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5.当事人向本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6.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
    2023-06-06
    262人看过
  •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
    2023-04-17
    129人看过
  •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即“谁主张,谁举证”,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对方当事人负担。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己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如下范围: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新《民法典》颁布后,高空抛物的侵权也属于此类举证责任倒置
    2023-06-06
    256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人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人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当事人为证据其主张,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伪造的证据。审判实践中,当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首先要向证人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应保证作真实陈述,不得作虚假
    2023-05-01
    33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9
      (1)一般规则: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按照现行成文法规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 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2-02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
    • 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18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
    • 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09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