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搜查的基本要求,刑事案件搜查笔录属于哪类证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4:40:49 132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搜查的基本要求

刑事案件搜查的基本要求有: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刑事案件搜查笔录属于哪类证据

刑事案件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代理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都是是间接证据,属于书证范畴。庭审笔录是直接证据,也属于书证范畴。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

三、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办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办案流程是:

1.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交涉。

2.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涉嫌的罪名和量刑进行详细分析。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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