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项权证具备哪些特征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一)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
(二)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
(三)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四)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应满足别人的通行权。
(五)它是一种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
二、他项权证可以再抵押吗
他项权证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他项权证二次抵押贷款的条件如下:
(一)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二)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三)房屋是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四)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五)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
(六)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三、他项权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并不存在他项权证有效期的说法。一般债务在期限内全部清偿,他项权证便可以注销。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中国《民法典》第十四章专设了地役权的概念,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二)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三)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漕、高架线等。
(四)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五)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六)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历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七)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如单位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当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退还。退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要付给青苗补偿费。
(八)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者以变卖方式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权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综上所述,这个他项权证是不存在有有效期的,只有说这个债务清偿期,如果这个债务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款项的话,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这个抵押权的,但如果在约定期限了清偿完毕那也代表着这个他项权利的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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