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法人名誉权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1 22:10:08 280 人看过

这段内容讲述了法人遭受侵犯名誉权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道歉赔礼,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如果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如果法人遭受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的法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必须向侵权人道歉赔礼。此外,侵权人还必须在侵权行为所影响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侵 犯 法 人 名 誉 权 法 律 解 析 : 精 神 损 失 赔 偿 与 法 院 起 诉 处 理

侵犯法人名誉权是企业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赔偿和法院起诉处理是侵犯法人名誉权的主要法律手段。

首先,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因法人名誉权受到侵犯而导致法人遭受精神损失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受害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侵权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过失行为,侵权行为给法人造成的损失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等。

其次,法院起诉处理也是侵犯法人名誉权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受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受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判决等处理。

总之,侵犯法人名誉权是一种严重的法律行为,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精神损失赔偿和法院起诉处理是主要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受害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人遭受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因此受害法人应该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法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保护法人名誉权,防范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肇事逃逸的司法实践分析
    肇事逃逸的判罪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者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的性质,怎样认定肇事逃逸的性质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交通肇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2023-07-07
    256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量刑的司法实践分析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关于量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类案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以下行为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暂缓量刑特征有哪些1、对被告人有罪宣
    2023-07-06
    425人看过
  • 隐名权益人的权益保护法律分析;
    确定如何对隐名权益人所享有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分析:(一)股份让与的原因;1、基于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股份让与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系强加给隐名权益人额外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应当给于隐名权益人额外获得保护的权利。但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仅仅规定了该义务,而对应的权利性规定确是空白。为了体现法律规范的公平价值理念,相关文件规定股东必须转股后应同时规定:转让股份时强制性的核算权益的法律程序及强制性的给付对应权益的法律程序;在规定强制性转让的同时未规定相应的强制性核算权益并支付权益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应当设定相关隐名权益人的司法救济渠道以保障其获得救济的权利。2、基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僵局纠纷导致股份转让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协议的内容应首先确定其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相关转让协议关于股东股份转让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2023-08-17
    183人看过
  • 浅析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法律白条现象的出现,确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创设了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证明其在终结本次执行时对执行人仍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既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又规范了执行秩序,通过实践,已经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执行员,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债权凭证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
    2023-04-23
    449人看过
  • 分析收赃罪刑罚的司法实践
    收赃罪如何判刑:进行拘役或管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入而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收赃罪立案标准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11
    380人看过
  • 股票债券罪的司法实践分析
    变造股票债券罪判刑如下: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怎么样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符合下列条件即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1、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4、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2023-07-05
    422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名誉权受损法人的名誉权保护的时间是多久?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12
      ①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②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和传播;③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④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 法人的名誉权保护保护时限是多久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8
      ①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②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和传播;③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④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2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与?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2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
    •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经常出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夫妻举债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借债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说明夫妻婚前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存在例外情形。 2、借债目的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