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后能答辩吗
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答辩期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是重合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15日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已经知道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时间也是其准备答辩的时间,因此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不应当再给予答辩期。
1、从设定答辩期的目的看,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设定答辩期的目的已经实现。答辩期是法律给予被告的抗辩准备期,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的诉讼突袭,有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对等。法律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15日内应当提交答辩状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意味着,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已经明确知道原告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被告准备抗辩的期间。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管辖权异议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因此,经过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被告已有足够的时间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不需要答辩期。
2、从诉讼效率的角度看,管辖权异议之后再给予被告答辩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经过一审、二审,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已经过去,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明确表示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就在于拖延诉讼时间,此类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3、从诉讼制度的设计看,被告并不因为逾期提交答辩状而丧失答辩权。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被告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其答辩的实体权利。答辩期只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的受理,被告依然可以通过庭审进行充分的答辩。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经过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案件,被告一概都没有要求答辩期的权利。如果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则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被告答辩期。例如,若原告增加了请求事项或者变更了请求主要理由,则依然应当给予被告答辩期;相反,如果原告仅仅是增加或者减少了请求数额、撤销了部分诉讼请求,则不应当再给予被告答辩期。
二、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效吗?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不过,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间,以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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