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债务有哪些类型
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
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
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
虽然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继承债务诉讼期限是多久
继承债务的诉讼期限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个人债务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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