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四期”内不能做的工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6 10:01:23 256 人看过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已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醇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9)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包括正产,也包括小产(流产)。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猛、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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