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25:59 321 人看过

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行政管理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权力,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法律的授权,我国从中央财政部到各省、市财政厅局先后都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室),在全国形成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开始对公共消费市场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国家行政权力,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始成为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没有统一的和法定的监管机关。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公共采购市场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没有通过法定的方式明确授权对公共消费领域进行统一监管的组织。

为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2000年3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根据有关规定(详见附件的备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招投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虽然有关部门明确了职责分工,但还是缺乏法律授权的统一监管组织。当事人对招标采购活动如果有异议,仍然不知道该向哪个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2000年8月8日,采购人国家农业部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采购项目向全国公开招标。开标后,投标供应商未能中标,开始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向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前后长达一年零三个月。有关部门以没有法定职权为理由,相互踢皮球。无奈之下,质疑供应商于2001年11月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采购项目的采购主体和监管主体都是同一个组织即国家农业部,从法理上来说,审裁不能合一,即运动员不能同时为裁判员。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机关、供应商的质疑程序和投诉程序、行政主体不受理投诉内容的救济机关和救济程序等等。

近两年,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争议随之也普遍增多。为此,2004年8月,我国财政部专门颁发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倘若前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采购争议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那么,供应商就可以将采购人农业部的采购行为向国家财政部提出投诉。

无独有偶,国内各大媒体最近纷纷报道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采购人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部,被告是国家财政部。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2004年11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卫生体系救治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国家财政部及时予以查处,被告财政部于2005年1月受理案件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反而于2005年2月25日移送给采购人来处理。为此,原告针对财政部的行政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国家财政部对采购主体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上述,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这一点突破了《招标投标法》监督机制所存在的严重缺位状态。然而,政府采购法本身还是存在监督的缺位。例如,采购人如果是各级财政部门,供应商认为,财政厅局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该向谁进行投诉呢?又该由哪个行政主体来处理投诉案件呢?我们在这部法律中找不到答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查处了大量招标采购违法案件,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从近两年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书来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状态和执法水平并不乐观。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阻力较大,有关部门缺乏相互理解和彼此配合,政府采购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普遍较差,执法人员大部分是学财经的,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训,认定违法事实不知如何援引法律,不懂行政执法程序,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参差不齐,政府采购的执法条件和执法工具也非常简陋,主管领导还不太重视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人手奇缺,缺少必要的技术设施。执法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9)

本文发表时的名称为《政府采购的监管缺位》,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9: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浅谈预防政府采购中的职务腐败
    我国自1995年起实施政府采购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它在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节约财政开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章就如何加强监督管理,预防职务腐败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关键词:预防政府采购职务腐败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从1995年起在部分地区试点到2001年全面推广,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应该说,政府采购在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节约财政开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政府采购行为是由原来各单位自行采购变成集中采购,权力过分集中,不可避免地滋生了新的腐败土壤。因此,预防政府采购中的职务腐败行为是搞好政府采
    2023-06-06
    358人看过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可以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些?1。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等财政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聘用等方式取得货物、项目和服务的行为。在国际上,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总称,包括政府采购
    2023-05-31
    499人看过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可以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些?1。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等财政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聘用等方式取得货物、项目和服务的行为。在国际上,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总称,包括政府采购
    2023-05-31
    279人看过
  • 浅议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以上两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对合同价值较低且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中
    2023-04-24
    457人看过
  • 关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
    2023-04-24
    55人看过
  •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法第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即,哪些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哪些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根据本法规定,本法适用范围由两部分构成,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本法还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有采购人还有集中采购机构。为此,本法要理顺适用范围与实施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便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第一款是关于采购人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实
    2023-04-24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机关怎样解释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27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政府采购办公室、法制办,都属于县政府机关。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4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违反什么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
    • 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4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