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处置抵债资产的程序。各行申请处置抵债资产时,应当先由各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抵债资产市场价格、处置抵债资产所需各项费用的调查;与抵债资产的受让企业商谈具体事宜,如为信贷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做好取得企业的资信调查。上述处置意向均须经本行有关部门及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请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须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处置抵债资产的申请。各行向上级行申请处置抵债资产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拟处置的抵债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转入“130”科目的日期及抵债资产的地理位置、成新率等;(2)处置方式、变现底价及定价依据;(3)折损金额(率)及原因分析。
3.取得抵债物时的分级批准复印件及转入“130”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如取得抵债资产时未经上级行审批,还需在申请报告中补充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计价依据。
4.对将要处置的抵债资产经过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5.对通过分期收取现金方式变现或通过信贷方式进行抵债资产处置的,须报送受让抵债资产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报告。
6.本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纪要。
?第二十九条
处置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
下列情形各行经本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本行内部有权人分级批准可处置抵债资产:
1.抵债资产变现价格超过或等同于抵债价值的。
2.变现价格虽不足抵债价值,但折损金额A级行在50万元及以下、A-级行在40万元及以下、B级行在30万元及以下的,或上述三类行的折损率在20%及以下的。
除上述以外处置抵债资产,一律按下列规定报批:
1.单笔变现折损率在20%以上且折损金额为A级行50万元以上、A-级行40万元以上、B级行30万元以上的,均需上报总行审批。
2.其他分支行处置抵债资产,无论折损金额大小及折损率高低,均须逐笔上报管辖分行审批;超出管辖分行审批权限的,由管辖分行初审同意后上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一年内未变现的,应于一年届满后的次年一月份向上级行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变现的原因和抵债资产的现状,以及预计变现可能性和时限。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变现,可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对难以一次性处置的抵债资产,可以逐步变现还债,也可以在降低风险并落实担保措施的前提下,通过信贷方式处置。
?第三十三条
抵债资产变现价格,可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并结合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一般不得转让给本行职工。
?第三十五条
各行原则上不得自用抵债资产。如确有需要,应视同抵债资产处置,按本办法规定分权限报批。同时必须按照购建该抵债资产的财务制度、基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购建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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