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某抢劫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40:25 485 人看过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8]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段某、罗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八一路省军区门诊部附近,持刀抢劫刘某某价值13453.30元的财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2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段某、罗某某(均已判刑)携带水果刀,在本市八一路省军区门诊部附近欲实施抢劫。2时30分,当行人刘某某途经此处时,三人即围住刘实施抢劫。刘某某不从反抗,被告人彭某某、段某、罗某某便拿出水果刀朝刘的头部、手部一顿乱砍,抢得刘某某公文包一个。内有现金10511.30元及价值2942元的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一台、钱包、公文包、计算器等物。案发后,被抢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韭菜园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刘某某;

2、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在2001年3月12日晚被持刀抢劫;

3、证人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的公文包被三人持刀抢走;

4、被抢财物的照片;

5、现场收缴记录;

6、长沙市芙蓉区价格事务所芙价鉴字(2001)第25号估价鉴定书证明,被抢物品的价值;

7、被害人刘某某的领条;

8、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价值13453.3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纪斌

人民陪审员杨国刚

人民陪审员彭德均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欧阳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22: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被告人邹某某犯偷税罪上诉一案
    被告人邹某某犯偷税罪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28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高中文化,佛山市顺德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被告人邹某某犯偷税罪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28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高中文化,佛山市顺德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连源二路四街5号。因本案于200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05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取保候审,2006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06年4月3日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
    2023-06-07
    305人看过
  • 唐某、余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松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唐某,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余某,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盘丝,上海龙元律师律师。被告人自报赖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程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
    2023-06-11
    365人看过
  • 被告人李某、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拉xxx与阿xxx(均已另案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由阿xxx联系货源,拉xxx邀约俄地拉沙、李x(均已另案判刑)帮助背运毒品。同年8月12日,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同上述4人一起前往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海洛因。拉xxx、阿xxx购得海洛因4块,交给俄地拉沙、李x乘坐长途汽车运回四川省西昌市。次日11时许,李某驾车同拉xxx、阿xxx行至307国道磨盘山路段时,遇公安人员检查,李某加速逃跑,中途让拉xxx、阿xxx下车躲藏,其随后弃车潜逃。当日15时许,拉xxx、阿xxx在西昌市与俄地拉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386克。2007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马xxx及则日土(因病死亡)共谋贩卖海洛因。同年8月上旬,3人到达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则日土向他人购得海洛因2块,藏于3人租赁的房屋内。同年9月28日,马
    2023-04-25
    140人看过
  • 原告张某河诉被告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7-06当事人:张某河、彭某法官:周友庚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张某河,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龙伏镇相市村相市片大屋组**号。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又名彭孝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北盛镇黄江村内屋组**号。原告张某河诉被告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友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左凯、刘完玲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河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长沙县八清公路干杉段路面施工合同》,被告将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原告施工。2007年初,原告施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被告除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外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原告侯某诉被告某、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桂银,男,1968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霍xx,女,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侯贵河,男,1943年7月出生。被告路秀梅,女,1942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闫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侯桂银因与被告侯贵河、路秀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侯桂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xx,被告委托代理人闫xx、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17日,原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修筑家的院墙,同月27日,我购买了水泥、石粉等材料,并准备了铁架等工具,雇佣了大、小工十几名动工垒墙。这时,被告出来阻
    2023-06-08
    127人看过
  • 储某犯抢劫罪
    有期徒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储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爱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储某伙同“某”(在逃)携带单刃匕首、剪刀、T型工具等,至本市某路X号的交友浴室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30元的鹰伦201Z型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当被告人储某携赃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陈万红发现并对其进行抓捕,被告人储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匕首对陈某进行威胁。后被巡逻的
    2023-06-11
    435人看过
  • 詹某某抢劫焚尸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被告人詹某某、郎某于2005年2月27日乘车至北京市六里桥高速路口,以回保定为由租乘王志民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保定市兰辛庄高速路口时,二人以刀刺、绳勒的手段将王志民杀死,后点燃汽油焚烧尸体,抢劫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数日后,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郎某抓获。根据《刑法》规定,对重大立功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抢劫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减轻处罚,于2006年5月判决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我国《刑法》从鼓励立功以更加有力的打击犯罪的立法目的出发,对立功和重大立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原则,对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从轻则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较低的刑期。显然,重大立功比立功对打击犯罪所起的作用更大,减轻比从轻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刑法》虽然没有规
    2023-06-11
    177人看过
  • 被告人徐某等二人的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聋哑人,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亚斯,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女,聋哑人,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云安徽省泾县,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越,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黄亚斯,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越,翻译人员曹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
    2023-06-11
    373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吴某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受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吴某抢却案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本辩护人认为,吴某在抢劫案中是从犯,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吴某抢劫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其一,从抢劫的目的和动机上看,吴某处于次要地位,本案中,案发前是彭某提议想要抢一部摩托车,而不是吴某自己想要抢一部摩托车。只是在彭某想要吴某帮忙参与时,吴某没有拒绝和反对,这里可以看出,吴某所起的作用是帮助,在抢劫的预谋阶段,无论是犯罪提议还是犯罪的组织安排,均是彭某所为,此时彭某并没有说过如何分赃或给报酬给被告人吴某,显然吴某主观恶性较小。其二,从案件具体实施行为来看,吴某所起的作用也是次要的和辅助的作用。七月二十日晚上五点时,彭某和杨红某来到吴某的住处(自已搭
    2023-04-22
    185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 彭静、彭秋秋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静,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花园组19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维,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彭秋秋,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垦村木修湾组26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月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静、彭秋秋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怀鹤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
    2023-06-11
    382人看过
  • 睢某某诉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原告睢某某(睢某珍),女,1968年元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水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生,男,1962年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64年8月7日生原告睢某某诉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委托代理人李某生、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睢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家中建房,2009年7月4日、2009年7月5日从被告崔某某建材门市部购买的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生产俊鹰牌水泥12吨,价值3000元。原告使用后发现该水泥存有质量问题,所建房屋墙面、地面、房顶起沙,不凝固,2009年8月10日经崔某某
    2023-06-07
    376人看过
  • 被告人王某等三人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8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宋某某、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宋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季某某在长沙市曙光北路“重庆火锅店”对面的马路边因交通事故与王某某引发纠纷,
    2023-06-11
    24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某中级以判处被告人A,判处同案犯谢某,孙某12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0
      就这样,看不出有何不当。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案情、证据以及材料后才可能做出法律判断
    • 某某立案告知书发给我是某某犯法了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这个问题不是很大,一般是不做法律上的评价的,具体你是遇到了什么问题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海东一某某刑事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