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权益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0:02:49 133 人看过

一、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权益怎么办

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7: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串通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串通债权的债权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诉讼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很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单独请求权;又包括虽无单独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
    2023-04-03
    284人看过
  • 诈害债权和恶意串通
    一、诈害债权和恶意串通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二、恶意串通能负刑事责任吗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恶意诉讼者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篡改情节,伪造证据,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使其不堪其扰,而很多时候,同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如仅依据诉讼标的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所以,在不轻易限制当事人起诉权的同时,对其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其诉权滥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2023-03-07
    310人看过
  • 被告人恶意串通做证怎么办
    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当然该条规定依然不够完全严密的确定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也称为欺诈诉讼。诉讼欺诈行为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有区别又有某种联系。民事欺诈一般指法律行为上的欺诈行为,指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诉讼欺诈行为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非法。一般诉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滥用起诉权,恶意起诉,目的在于利用诉讼的手段获取自己非法的利益。2、通过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随意提出回避申请、不必要的申请鉴定等方式拖延诉讼时间;3、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推迟提出新的证据、随意变更诉讼请求;4、提供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诈、隐瞒事实以及隐瞒证据的行为,扰乱法官思维,误
    2023-02-17
    123人看过
  • 恶意串通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
    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加害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恶意串通怎么认定恶意串通的认定有四点,分别是:1、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2、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4、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两点,分别是:1、客观上恶意串通行为人进行了串通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的第三人的利益;2、主观上,恶意串通双方都要求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且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为之。恶意的目的要求双方都具有,否则不属于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
    2023-07-02
    367人看过
  • 拍卖时竞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能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吗?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除此之外,还需要招标人明明知道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然还是这么做,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要是投标人的行为造成下面的后果的话,那么就会被立案了:1、损害了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投标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然还没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注意地是,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要是投标人
    2023-04-30
    462人看过
  • 与他人恶意串通,试图规避债务
    江苏XX公司的股东杨某某先后3次以投资养殖场为由,向陈某借款723万元,因到期未还款,陈某向建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X公司及杨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期间,养殖场土地面临征收,土地所有人答应给XX公司及杨某某1500余万元补偿款。法院根据陈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土地所有人暂停支付补偿款。后判决XX公司及杨某某向陈某偿还借款700余万元及利息。可在该判决执行前,另一公司以XX公司欠其借款为由,持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凭证到浦口区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补偿款。鉴于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土地所有者支付原告公司1350万元。陈某知道后提出异议,并向检察机关申诉。经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此案中的债权凭证无实质交易内容,缺乏真实性,遂提出抗诉。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检察官解读】为了规避债务的执行,一些个人或单位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在
    2023-06-08
    62人看过
  •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怎么办
    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一、被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1、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
    2023-02-17
    170人看过
  • 承出租人之间怎么串通
    一、承出租人之间怎么串通一房数租情形下,如果几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未合法占有出租房屋,也未办理登记备案。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合同成立在后的一方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将房屋交付给该承租人使用,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此时根据法律,该交付使用和登记备案的民事行为无效,仍应按照“合同成立在先”标准确定租赁合同履行主体。另一种情况为,在进入诉讼前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抢先交付承租人占有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排除其他承租人的合同履行权。此种情况下,其他承租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通过恶意串通与一方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交付承租人占有房屋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行为无效。以上无论哪种情形,主张交付占有和登记备案行为无效的其他承租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出租人和一方承租人有恶意串通行为。二、承租人装修出租人应该补偿吗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修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就
    2023-05-03
    267人看过
  • 论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
    关键词:不当得利/权益/侵害/构成/竞合内容提要: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作为一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制度基础在于违背权益归属。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的构成除具备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尚有其特殊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均基于公平理念而产生,但两者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举证责任、时效期限等方面不尽相同。一、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的类型归属及其规范基础分析不当得利作为一项法律事实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作为法律事实的不当得利是法律对自然事实予以抽象的产物。不当得利本身从逻辑而言,亦有其事实上的产生原因,根据其事实上的产生原因的不同,立法与学说分别区分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由此出发构造了不当得利制度之基础与体系。《德国民法典》第812条以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分为线索,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整个不当得利法以给付型不当得利
    2023-06-08
    153人看过
  • 恶意串通和撤销权的解释
    撤销权属于实体法,撤销权属于债权。撤销权是一种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综合性权利,债权人无权直接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恶意串通又称恶意串通。指双方在买卖活动中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故意压价,损害客户利益。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如何解决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最常见的就是通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的财产给其中一方,而债务则归另一方。等到债权人上门要债的时候,就以自己已经离婚,并且没有任何财产为借口,从而不还债。但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即使夫妻离婚了约定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但这样的约定也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债,要求其实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2023-07-05
    242人看过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医疗过错造成的原因(一)、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2、部分制度被人
    2023-07-21
    170人看过
  • 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错误裁决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如果损害了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如何救济是仲裁程序中最为困难复杂的问题。为更好地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仲裁案件案外人救济程序,首次依职权启动审查机制,最终认定仲裁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益,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3年7月16日,周某、常某(系周某妻)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将金桦城市花园2栋1单元360号商铺和17栋银桦路707号商铺归周某、常某所有。周某、常某在仲裁申请书中称,2000年5月4日,周某和金富田公司签订外墙涂料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金富田公司将金桦城市花园外墙涂料装饰工程承包给周某施工。合同签订后,周某按约购买了德国克里斯汀外墙涂料准备施工。金富田公司却突然改用加拿大联邦涂料,造成周某30余万元损失。为此,双方协商约定,金富田公司补偿周某、常某30万元,用360号商铺和707号商铺抵付。双方签订两份商
    2023-06-06
    365人看过
  • 随意改造公共通道侵害他人通行权
    王先生是国有A公司的退休职工。1990年3月,A公司在驻地建造了一栋三层的办公大楼。自1990年3月起,王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大楼内。2004年2月,王先生通过单位房改取得了该办公楼第三层的房屋产权。王先生一直从原通道进出。之后该办公大楼的第一、二层进行公开拍卖,B公司购得了该办公大楼的第一层和第二层。2006年8月,B公司又将购得的第一层和第二层转卖给了谢女士。2006年底,谢女士将王先生用于通行的通道用砖墙封堵,同时对新的通道(非谢女士专有部分改造)进行了修整,形成了现行通道。王先生从现行通道到街道上要绕两个弯,而原通道可以径直到达。王先生认为谢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自己通行权,要求谢女士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自己从原通道通行的权利。【分歧】对谢女士是否侵害了王先生的通行权,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虽然不得堵塞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但有条件可另开通道
    2023-06-03
    338人看过
  • "撤销权与恶意串通"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恶意转让股权可以打撤销权官司吗股权恶意转让后,可以打撤销权纠纷官司。股权恶意转让后,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后,应当办理撤销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
    2023-07-10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恶意串通怎么办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8
      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scollaboration)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 恶意串通妨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民事行为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17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 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
    • 如何防止相对人的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2-24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 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
    • 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与他人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的, 法院会怎么去处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贰、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三、证人、翻译人员、诽谤、打击报复的;5、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在下列情况下、诉讼参加人、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勘验人、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的;(五)以暴力、鉴定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被执行人拒绝报
    • 担保人之间与债权人之间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10
      保证人为债务人的金钱债务作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但保证人拒绝,要求债权人启动诉讼程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债权人只得以各种方式干扰保证人的生活。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