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7 15:48:57 179 人看过

我国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所定义的特别作品种类繁多,具体说来包括了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以及演绎作品等多种类型。

而这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关于职务作品(雇佣作品)的权利主体问题,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为相应的作者所有,然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却拥有在其业务范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的权力。

其次,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经过双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在合同未能就此进行明确规定或者缺乏相关合同时,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将被视为属于受托者所有。

再者,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则是两个及以上的人员共同参与创作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著作权将由这几位创作的人员共享控制权利。

至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各个创作者可以享有各自创新部分的著作权,但在实施过程中需确保不侵犯到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权益。

最后,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指的是对原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或呈现新形式的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相应的改编、翻译或创新形式的作者所有。

但是在享受自己的著作权时需要注意不能侵犯原始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原作品进行再次的改编、翻译或呈现新形式。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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