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文审[2007]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以下统称“公交IC卡”)的发行和使用行为,保护公交IC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交IC卡的服务监督管理,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的公交IC卡的发行、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IC卡公司”指依法成立,并应用“建设事业IC卡密钥管理系统”,从事公交IC卡服务的运营商;“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指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持卡人”指使用公交IC卡的消费者。
第四条公交IC卡的种类为普通卡、优惠卡(成人优惠卡、学生优惠卡)、免费卡。
免费卡、优惠卡的办理及使用次数的设置应按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交IC卡发行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IC卡公司
第六条IC卡公司发行公交IC卡应遵循依法经营、普遍服务、便于使用、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IC卡公司应为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变更、增加公交IC卡的种类,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IC卡公司对公交IC卡发行和使用应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公交IC卡的种类、办理条件、办理程序;
(二)公交IC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三)公交IC卡的购卡、储值、挂失、转移、退卡等相关事项;
(四)公交IC卡的查询、投诉等事项;
(五)公交IC卡的使用、保管等注意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IC卡公司应本着方便持卡人购卡和充值的原则,合理设置公交IC卡售卡充值点。IC卡公司在办理公交IC卡或提供充值服务时,应出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IC卡公司应建立公交IC卡的使用信息查询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IC卡公司应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报送数据信息和统计报表,为政府对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政策性补贴、科学投放运力、优化公共交通客运线网结构等提供真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第十条IC卡公司不得利用其经营地位,操纵公交IC卡系统设备和技术产品的供应价格,歧视非公有制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IC卡公司与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签订的公交IC卡系统使用合同须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IC卡公司应制定公交IC卡及其系统的相应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公交IC卡及其系统的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IC卡公司应建立应急保障机制,按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公交IC卡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IC卡公司向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持卡人收取的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IC卡公司收到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原始数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按以下方式划转相应款项:
(一)普通卡、优惠卡(持卡人付费部分),在收到原始数据10日内将确认后的款项划转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双方数据如存在差异,应在30日内对差额部分予以核对、确认并结算。
(二)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政策性补贴的结算,按市政府政策性补贴结算的规定时间办理。
第十五条公交IC卡发生故障的,IC卡公司应免费进行检测。需要换卡的,能检测出卡内数据的,即时换卡;不能检测出卡内数据的,4日内换卡。
第三章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安装公交IC卡设备,为持卡人提供公交IC卡的相应服务。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方张贴公交IC卡使用标志。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公交IC卡,并有义务为持卡人提供当次消费的查询服务。
持卡人使用公交IC卡乘坐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时,驾乘人员可不再向持卡人出具乘车票据。
第十八条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拒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免费群体免费乘车。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认真维护公交IC卡信息系统,及时采集数据,保证数据真实有效,每日向IC卡公司报送使用公交IC卡的数据,有特殊情况者不能超过3日。原始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第二十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承担公交IC卡设备的安装、使用、保管、检查、维护等责任,在每班发车前必须对公交IC卡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有义务对公交IC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防止持卡人冒用他人优惠卡、免费卡乘坐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四章持卡人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交IC卡,确保有效使用;不得自行改制卡面,不得私自损坏防伪标志,不得损坏、更换照片。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乘车时应主动出示公交IC卡,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公交IC卡。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应当按所持公交IC卡规定乘坐的公共汽车线路乘车。
优惠卡和免费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中,不启用公交IC卡设备或公交IC卡设备发生故障的,持卡人可拒付车费;持卡人因自身公交IC卡故障不能使用公交IC卡支付车费时,应以现金支付车费。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通过公交IC卡方式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政策性补贴的有关数据统计,由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向IC卡公司报送基础数据,IC卡公司凭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按月统计汇总,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管理部门,市财政管理部门按市政府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七条公交IC卡资金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拒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免费群体免费乘车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扣减或不予政策性补贴的意见,报市财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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