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行为人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21:42:06 459 人看过

一、共同犯罪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许某于2012年5月向杨某借款30万元,至今未还,许某一直在外躲债。2014年12月17日,杨某得知许某回到家中,便事先纠集邹某、唐某,以谈事为由将许某骗出。当晚20时许,由唐某驾车三人将许某带至郊区一栋荒废的平房内,并要求许某还钱。12月18日早上7时许,因许某没有偿还能力,且许某进行反抗,邹某便持刀在许某的背部连捅数刀。许某受伤后一直在流血,慢慢失去知觉。当日10时许,杨某、邹某、唐某将昏迷的许某留在平房内,三人驾车离开。12月19日早上8时许,死亡的许某被村民发现。

二、行为人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规定,指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转化规定究竟属于法律拟制,还是属于一种注意事项呢?

本案中,邹某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施加伤害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概括的故意,无论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均不违背主观意志,根据“概括故意以结果论”的原则,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见,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能够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存在“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的情况,故而,刑法第238条中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规定,是一种注意事项,而并非法律拟制,其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重申,仅具有提示性。也就是说,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严格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均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分析,可以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作为非法拘禁的组织者杨某应认定为何罪呢?作为非法拘禁的实行者唐某又应认定为何罪呢?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共犯的实行过限。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仅由个别的共犯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共犯对实行过限的行为无须承担责任。那么,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如果个别共犯的行为超出了原共同故意即非法拘禁的故意范围,就应认定该共犯的行为属实行过限,其他共犯对该实行过限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唐某作为非法拘禁的实行者,系实行犯,其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并没有伤害的意图,也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邹某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对于唐某来说属于实行过限,唐某对该过限行为无须承担责任,其仅成立非法拘禁罪。然而,邹某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对于杨某来说则不同,并不属于实行过限。因为杨某作为非法拘禁的组织者,系组织犯。组织犯在整个共同犯罪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共同犯罪活动是由其组织和策划的。对组织犯的实行过限,有这样一种原则——可预见原则,该原则认为,组织犯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上并不需要对犯罪的具体行为都有一致的认识,而只需要“能够预见”到为实行共同犯罪而伴随发生的结果就可以。所以组织犯的共同犯罪意图是对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和由该犯罪行为基本性质所决定的发展方向有大体一致的认识,它不要求对犯罪过程中的所有具体情节都有相同认识。因此,对于组织犯,共同的犯罪意图不仅局限于计划的共同犯罪范围,而且包括在组织、策划犯罪活动时能够预见的实行犯可能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所以,如果组织犯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能够预见到实行犯可能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但却不加制止,听之任之,任由其他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形就不是实行过限,组织犯也应当对这一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杨某也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4: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犯非法拘禁罪,在通缉期间又犯同种类罪,是否构成累犯?
    根据原文,判断是否构成累犯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如果因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已被赦免,在五年内再次犯下故意伤害罪,则属于累犯;反之则不属于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保持原意不变:判断是否构成累犯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如果因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已被赦免,在五年内再次犯下故意伤害罪,则属于累犯;反之则不属于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
    2023-10-08
    419人看过
  • 非法拘禁中过失致人轻伤够犯罪吗
    非法拘禁中过失致人轻伤是会构成犯罪的,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执行传销罪可以判刑多少年《刑法》中没有传销拘禁罪,只有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犯此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既有分期说要上门执行是不是真的建议及时还款。有权拒绝其不合理要求。网贷平台/出借人/催收机构存在骚扰、侮辱、威胁、恐吓行为的,你可以(委托律师)直接要求对方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方情节较重涉嫌违反治安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或涉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辱骂、殴打等情节,可分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42、43条,对催收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238、2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
    2023-03-25
    199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是否会转化为抢劫
    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不存在抢劫的情节是不会转化为抢劫的。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非法拘禁7天能判几年非法拘禁7天了的判刑规则:1、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7天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涉嫌非法拘禁罪应该怎么办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三、法律查询讨债有权
    2023-03-30
    121人看过
  • 非法拘禁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什么是非法拘禁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最本质特征就在于非法地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因此,非法拘禁行为必须具备这样的几个特征:1、拘禁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如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2、拘禁行为具有非法性,即必须是非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
    2023-08-18
    441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构成犯罪的拘禁期限是多久?
    二十四小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非法拘禁罪的定罪标准《刑法》对非法拘禁罪既遂的定罪标准为: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2023-08-15
    368人看过
  • “碰瓷”造成共犯死伤同伙不应担责——共同犯罪中导致犯罪人死
    【内容摘要】本文提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导致共同犯罪人死伤其同伙不担责的观点: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伤亡是其共同犯罪行为本身的风险并且自愿接受,其不是共同犯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如果对其同伙定罪也不符合刑事政策的精神,且与司法实践存在矛盾。一、问题的肇始——一起用“碰瓷”方法制造的交通事故案2006年3月15日10时许,甲、乙、丙、丁4人密谋,计划用“碰瓷”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勒索他人钱财。具体办法是:由甲、乙分别驾驶2辆车在路上前后跟进行驶,选中目标车辆后,2辆车中的前车先踩刹车,后车跟着踩刹车,使后面行驶的目标车辆撞到作案的后车上。造成事故后,前车还继续行驶,后车停下以目标车追尾为由向司机要钱。策划好后,4人遂上路寻机作案。11时许,选定了一辆大货车为目标,并按计划操作,正常行使的大货车司机王某发现情况后反应不及,致使大货车先是将乙驾驶的夏利车撞到了路旁沟里,而后继续行驶撞到了甲驾驶
    2023-06-12
    57人看过
  • 犯非法拘禁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是怎么处罚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种情况是非法拘留罪的结果,非法拘留行为本身是受害者受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行为者受重伤,死亡的结果是过失。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了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者严重伤害受害者,死亡严重结果主观上出于过失,第二,受害者严重伤害,死亡严重结果与行为者非法拘留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第二种情况是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行为者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造成障碍,死亡。需要注意的是,该暴力应该是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内在联系的暴力,且该处的“伤残”系指重伤,不包括轻伤。传销犯非法拘禁罪的程序是什么传销犯非法拘禁罪的程序:1、开庭。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出庭,宣布案件原因: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成员、
    2023-08-07
    482人看过
  •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刑法学界历来就有“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我国刑法不承认“行为共同说”,而是采取“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主张严格限制共犯的范围,认为共同正犯是数人共同进行一个特定的犯罪,共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必须符合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才能成立共犯。在实践中,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经常是在他人的参与之下共同实施,或者雇佣、授意他人实施或单位成员合谋实施。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行为人与被害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受他人委托或被他人纠合,主观上误认为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以帮忙索取债务。这种情形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例如:被告人高某是一个体工商户,为了敛财,产生绑架人质勒索财物的歹念,便对另一被告人郭某谎称自己与沈某等三个被害人有经济纠纷,要求郭某为其找间房子以备关押沈某等用。高某
    2023-04-28
    346人看过
  • 帮助他人制止斗殴行为却致人死亡行为人构成什么犯罪
    一、帮助他人制止斗殴行为却致人死亡被告唐某接到自家汽修厂吴某电话,得知自己母亲被青年邹某打了耳光。唐某立即赶到现场质问邹某。邹某以挑衅性的语言说“打了又怎么样”。唐某被激怒,双方扭打起来,邹某吃了亏。后来,唐某主动放弃了殴斗。邹某于是跑进修理厂找到一根粗钢管,朝唐某打了一钢管,被唐某闪过。唐某乘机在邹某胸前抱住邹某,并对周围群众喊了:“帮忙”。吴某遂上前夺过邹某手中的钢管,并朝邹某头部打了一棍。邹某因颅内出血过多死亡。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一)唐某与邹某的行为起初属于相互斗殴行为,没有造成轻伤后果,仅仅属于民法上的人身侵害行为。在这过程中,唐某明显的放弃了殴斗意图,并停止了殴斗行为。然而,邹某拿钢管追打唐某的行为使得攻击加剧,严重威胁到了唐某的人身安全。因而,唐某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二)表面上看唐某抱住邹某和呼救行为与邹某死亡后
    2023-06-04
    64人看过
  • 计生工作人员为何易犯非法拘禁罪?
    近年来,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发现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计生对象的侵权犯罪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调查所获线索,该院2004年元月至2005年10月共立案查办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案件9件9人,占其直接立案总数的37.5%,此类案件的查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笔者试就该类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看法。一、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集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乡镇计生部门的聘用人员,有小分队队长,还有小分队的工作人员。在立案查办的9人中,有7人属聘用人员,占总数的78%。2、犯罪手段单一。查办的这9起案件都是以非法限制计生对象或其直系亲属的人身自由为手段,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俗称计生罚款)为目的,严重违反了国家计生政策七不准,执法犯法,侵犯了计生对象的人身权利。3、主观故
    2023-06-11
    311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犯罪构成: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
    2023-06-11
    153人看过
  • 非法拘禁犯罪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行为能怎么认定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轻伤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一、构成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具体判多久呢?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
    2023-02-12
    154人看过
  • 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刑事犯罪?
    没有,只是非法拘禁两个小时不能立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禁的从犯一定有罪吗会被批捕,但是从犯会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在主犯没有抓到的情况下,只要从犯构成犯罪,就可以对从犯批捕。同时,因为非法拘禁罪是公诉案件,被害人谅解是量刑的一个酌定从轻情节,但是已经启动公诉程序,只要构成犯罪,不管被害人是否追求其责任,都要最终接受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
    2023-07-04
    98人看过
  •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区别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定非法拘禁罪,是结果加重犯,应从重处罚。如果是超出非法拘禁所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外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其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
    2023-04-13
    34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共同犯罪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该怎么样量刑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4
      中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第238条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转化规定,属于一种法律拟制,其在适用时无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只要出现了该种情形,就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就转化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就转化为。且;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行为都是整体犯罪行为的一部分,都应对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
    • 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非法拘禁他人会构成犯罪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
      这种情况不构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有较大的差距,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对当事人会有重大影响。 但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
    • 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非法拘禁他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4
      根据现行《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
    • 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和绑架罪致人死亡的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因为索要自已的财物,故谈不上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二)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满足行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动目的、泄愤报复、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释放其亲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剥夺
    • 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是不是就是构成杀人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08
      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并不是都要定故意杀人罪的,一般只有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才定故意杀人罪。即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实施拘禁之外的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当然要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