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赌债绑架学生勒索财物获无期徒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1:40:29 164 人看过

被告人郑世云,男,1983年12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312012019,合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圩西村第三村民组14号。因涉嫌绑架于2009年1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2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卫平,又名程峰,男,1980年6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006072013,合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圩西村第一村民组57号。因涉嫌绑架于2009年1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2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振东,安徽王良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瑞,女,1982年8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08270146,合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圩西村第三村民组14号。因涉嫌绑架于2009年1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2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玲,女,1978年11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11190582,肥东县人,汉族,文盲,无业,住肥东县店埠镇双桥村小王组。因涉嫌绑架于2009年1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2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远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及其辩护人叶振东、李瑞、王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共同预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并在合肥市相继购买了作案工具,为实施绑架准备条件,并将绑架意图告知了被告人李瑞、王玲。2009年1月4日,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在被告人王玲的带领下对巢湖市世纪新都住宅小区进行了踩点。次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李瑞驾车窜至世纪新都门口,李瑞以问路为由将去上学的被害人闫青青叫至车前,郑世云乘闫不备强行将闫拽入车内,并用胶带将其手脚捆绑、用头套将其头部套住后带至合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程卫平打电话给被害人闫青青父亲闫德胜索要赎金50万元人民币。1月5日,被告人郑世云按事先计划,从合肥乘车赶至浙江省长兴县火车站,打电话给闫德胜催要赎金,后闫德胜向郑世云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汇款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李瑞、王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李瑞、王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闫青青、闫德胜、蒋文英的陈述;证人李晓敏证言;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李瑞、王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瑞、王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处罚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庭审中也未提出影响其定罪量刑的情节。程卫平的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程卫平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程卫平未使用严重的暴力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较轻且具有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共同预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并在合肥市相继购买了假发、头套、胶带、手机卡、银联卡、车用假牌照,租用了一部黑色现代牌轿车,为实施绑架准备条件。同年12月份,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将绑架意图告知了被告人李瑞、王玲。2009年1月初,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李瑞窜至巢湖市,1月4日,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在被告人王玲的带领下对巢湖市世纪新都住宅小区进行了踩点。次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李瑞驾车窜至世纪新都门口,李瑞以问路为由将去上学的被害人闫青青叫至车前,郑世云乘闫不备强行将闫拽入车内,并用胶带将其手脚捆绑、用头套将其头部套住后带至合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程卫平打电话给被害人闫青青父亲闫德胜索要赎金50万元人民币。1月5日,被告人郑世云按事先计划,从合肥乘车赶至浙江省长兴县火车站,打电话给闫德胜催要赎金,后闫德胜向郑世云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汇款2万元。当日晚,被告人郑世云在长兴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卫平、李瑞在将被害人闫青青从合肥转移至巢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郑世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11月份,其与程卫平共同预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并为绑架实施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2009年1月4日,其与程卫平在王玲的带领下对巢湖世纪新都住宅小区进行了踩点,次日早晨7时许绑架被害人闫青青并向闫父索要赎金50万元人民币,后其按照事先计划,乘车赶至浙江省长兴县火车站,在火车站被抓获的事实。

2、被告人程卫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11月份,由被告人郑世云提议,后由郑世云、程卫平共同预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为实施绑架准备条件。2009年1月4日,被告人郑世云、程卫平在被告人王玲的带领下对巢湖市世纪新都住宅小区进行了踩点。次日早晨7时许,其与郑世云、李瑞一道绑架闫青青并打电话索要赎金50万元人民币,并于1月6日晚,与李瑞取出闫父打入卡中20000元的9000余元。当其得知郑世云被抓获后,又于1月7日凌晨,与李瑞在将被害人闫青青从合肥转移至巢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3、被告人李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得知郑世云、程卫平有了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意图后,与郑、程二人一起来得巢湖,并在王玲的带领下对巢湖市世纪新都住宅小区进行了踩点。1月5日早晨7时许,其以问路为名将被害人闫青青叫至车前,并由郑世云将其手脚捆绑,程卫平电话索要赎金50万元人民币。后在得知郑世云被抓获后,于1月7日凌晨左右,在与程卫平转移被害人闫青青至巢湖的途中被抓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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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指通过暴力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劫持,以被劫持者作为人质,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所以绑架罪是以索要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 绑架勒索到财物后杀人灭口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6
      也定绑架罪,处死刑。不另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
    • 绑架案到底勒索了谁的财物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1
      绑架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双重犯罪目的,“以绑架他人为目的”是绑架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绑架罪的特殊犯罪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客观上并不一定有相应行为与之相对应。但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仍然是成立绑架罪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有相关行为或证据证明该目的的存在,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罪。 如何理解“杀害被绑架人” 一、什么叫绑架罪 (一)绑架罪的概念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