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41:47 313 人看过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3〕64号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税发〔2003〕64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要加强农业税征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的要求,加大依法治税力度,切实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结合农业税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和重视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将大幅增加。为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序,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机关的工作量也将相应大幅增加。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既要承担组织收入的繁重任务,同时还负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征管机构建设,充实征管力量,为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顺利推进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管机构。近年来,尤其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一些地方从实际需要出发,在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财政局或地税局的农业税收科股改为“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分局)”,使农业税收征管机构成为具有对外独立执法地位和进行系统管理功能的主体,强化了农业税收征管机构的工作职能,加大了直接执法和组织征收的工作力度,较好地解决了农业税收收入任务繁重、征管难度大等问题。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农业税收执法机构,并相应充实力量和调整管理机制,是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目前,尚未成立农业税收执法机构的地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尽快成立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已经成立农业税收执法机构的地区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目标,调整工作职能,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使之成为一支精干的农业税收征管执法队伍。?

三、要进一步充实基层征管力量,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专业化征收管理。当前,县(市)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承担着税款征收任务,还要做好大量的基础管理工作。一些地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依托信息化管理,采取建立纳税服务厅(网点)或“定时、定点、定额”的三定征收方式,对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推广应用。对基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和补充必要的征管力量,加快基层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农业税收征收方式由上门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对《意见》中明确要求的“试点地区要实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征管制度”、“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必需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并由协税员承担由于直接征收税款而产生的后果的责任;农税征管机关或征管人员不得责成协税员直接征收税款,如有农税征管机关或征管人员责成协税员直接征收税款的,则与协税员共同承担由于直接征收税款而产生的后果的责任。需聘请的协税员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协税员所配证件,应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制发。?

四、强化管理,提高素质,加强农业税收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农业税收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基本保证。当前,农税干部队伍建设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按照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农税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提高广大农税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自觉性;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农税干部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中要求的“十不准”;三是建立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农税干部的考核管理;四是要关心爱护农税干部,改善工作条件,及时兑现应享受的工资、津贴、奖励和福利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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