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的出售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的。那么,上海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上海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对出售公有住房有哪些条件的限制?上海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条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五年的,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住房由自己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十一条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在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履行: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办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继续执行。
(五)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暂由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职工收入的提高,将逐步提高购房人承担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第十三条出售公有住房应按下列规定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6%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12%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电梯、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上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第十四条地区政府应当帮助购房人成立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或者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房管部门负责核收并解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系统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收,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
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94方案)
112人看过
-
关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
398人看过
-
上海契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165人看过
-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385人看过
-
佳木斯市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220人看过
-
上海使用权房买卖(94方案)政策解读之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178人看过
保障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住房困难问题而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保障房的申请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保障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房权益,缓解... 更多>
-
上海市商业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4市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上海暂住证如何办,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4-10-01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取消了暂住证,可以直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居住证办理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近期正面照片3张。 3、提供证明资料。如:租赁合同 申请人本人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签字,核对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
-
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哪些内容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5《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
-
哪些情况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3下列几种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都不得上市出售:(1)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未经单位同意或未由标准价改为成本价的房屋;(2)央产房未经央产权单位备案同意出售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中一人不同意出售的;(5)房屋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6)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7)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购买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8
-
上海川沙公寓出售的条件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8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