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否上诉,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11 12:59:44 396 人看过

一、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否上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1、上诉人的范围: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上诉权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

具体表现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为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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