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的处理方式是,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销售广告构成要约的,违反相关承诺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违反新广告法处罚
随着微信的用户群体的迅猛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家将注意力投向微信营销模式。于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我们的朋友圈不时被各路微商广告刷屏,让人不胜其烦。然而,根据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有关规定,在朋友圈乱刷广告将有可能被索赔。
广告法解读:朋友圈刷广告的小心被索赔
“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可要注意,发红包者往往会要求拿到红包的朋友帮忙转发广告。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谢旭阳告诉记者,自9月1日起,新《广告法》实施后不仅对温州的企业、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有较大影响,实际上对今后我们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地转发广告也有约束。
“新广告法大大拓宽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谢旭阳告诉记者,之前的旧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发布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需要有支付“费用”的前提。但在新《广告法》中,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
据了解,在朋友圈的购物流程是这样的:一般是卖家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买家看中某样产品后向卖家下单,先付部分或全款,然后卖家再发货。卖家多是依靠熟人的信任经营。
抢了红包帮转广告却惹纠纷
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际很广,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微信好友,她却因为热心遭遇到麻烦。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有一次,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林莉莉随手抢了一个红包。但随后,其好友就半开玩笑地让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她转发面膜广告,还直接将面膜广告发到群里让朋友转发。林莉莉告诉记者,她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直接将广告转发到朋友圈。
过了一段时间,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来电话说,她购买了我转发广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发现是一款叁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她把怒气发在我身上,还说我也要承担责任。”只抢到0.3元红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后,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朋友,才让这场朋友圈广告风波得以平息。
但这一件事也让林莉莉对于朋友圈转发广告产生了谨慎之心。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抢到红包者虽只抢到“几毛钱”的红包也只能碍于面子帮忙转发广告信息。但是,因为这种随手转发广告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市民产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红包”帮忙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帮忙转发广告推销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广告需担责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早已关注到新媒体发布广告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昨日,赵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即将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
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赵波说,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赵波进一步解释,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赵波提醒,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但是对于陌生的广告信息,还是谨慎转发。
法律人士:维权可参考新《消法》
“淘宝还有不少漏洞,更何况微信买卖又没有第三方担保,只靠朋友之间的信任,这就难免会有滥竽充数的产品进入微信平台,如果在朋友圈购物受骗了,应该如何维权”有微友发出这样的疑问。
对此,法律人士认为,可以参考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的条款进行维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自己承担退货运费。”不过,也提醒市民,当前微信并未实行实名制,交易行为也存在私密性,缺少消费凭证,不像实体店那样存在大量现货可查,因此监管上存在难度。
另据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没有卖家的真实信息,工商部门也很难受理此类投诉。但是根据属地原则,购买商品网址的实际地址或手机号码的归属地在哪儿,消费者可以向那里的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举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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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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