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后怎样取得宅基地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具体细则,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流程为: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转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5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让农民“户有所居”是农村宅基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农民流转的宅基地应当是种种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而不是将自己唯一的一处宅基地转让出去后再找集体要地。相应的,宅基地的受让方也应当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处于没有宅基地的状态或者符合分户建房的标准而没有获批新的宅基地。
可以肯定的是,农民流转的宅基地必须是合法的,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等权属凭证,符合当地的规划,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即使因为历史原因而没有相关权属凭证的房屋,也要先确权再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的,因此,宅基地的流转不能只由双方私下交易,必须经过村委会或者集体同意。除了个别试点改革区,宅基地的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转让,不能跨村转让,更不能向非农户籍的居民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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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经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成员使用的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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