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至今也不愿意相信,他侍候了近3年的岳父会那么绝情,临死前竟连一分钱的遗产都没有留给他。我岳父在去世前几个月,匆匆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个人名下的财产全部留给了我媳妇的二姐。冯某说,看到这份遗嘱时,我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于是我就找到公证处,要求看我岳父立遗嘱时的录像资料。但让冯某没想的是,当初负责做遗嘱公证的中山区公证处竟然告诉他,录像资料全都弄丢了。
业内说法
遗嘱公证程序存在漏洞
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业内人士表示,已经有公证遗嘱了,为什么还会出现遗产纠纷呢?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现行的遗嘱公证程序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订立遗嘱的以老年人、危重伤病人居多,而这类人群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是否还处于完全正常的状态,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疑问,也是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这位业内人士说,现行的遗嘱公证程序中,恰恰没能很好地解决掉这个争议焦点。因此,一直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对立遗嘱人要进行医学鉴定,如果医学鉴定认为立遗嘱人的精神及意识状态正常,才可以对其进行遗嘱公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对立遗嘱人进行医学鉴定目前仍未被写进法律。
这种现状如果得不到改善,类似的纠纷必然还会大量出现,受损害的自然是公证部门的社会公信力。这位业内人士表示,至于冯某遇到的这种情况,由于他迟迟没有到法院提请诉讼,导致现在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冯某即使现在仍然对这份遗嘱存在疑义,也没有办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追讨公道了。
一份录像引发的疑案
当事人
如果有录像资料在,能证明这份公证遗嘱确实是在我岳父神志清醒时签订的,我虽然会觉得失落,但也说不出什么来。可现在,连录像都没有,我怎么能知道这份遗嘱真是我岳父签订的呢?即便是,又怎么能证明我岳父当时的神志处于清醒状态呢?冯某说。
公证处
中山区公证处一位负责人表示:根据给赵老汉做遗嘱公证的公证人员讲,当时我们确实是按规定进行了录像。但后来谁也说不清怎么就弄丢了。当时我不在这个单位,这份公证遗嘱也不是我做的。但我来到这个单位之后,得知了这件事,就让人在资料室里翻了无数遍,可怎么也找不着这份录像资料了。
岳父去世4年多,遗嘱出现
时光回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家住中山区寺儿沟的赵希然老汉患上了脑血栓,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赵老汉有4个女儿,经家人商量,决定让三女儿赵丽与女婿冯某搬到赵老汉家进行照顾。当时说好了,由我们给老人养老送终,老人的遗产也归我们所有。冯某说,但是我们照顾了老人近3年之后,我自己的母亲也突然患病住院了,我们两口子没有能力同时照顾好双方的老人。于是经家人商量,我们从岳父家搬出去,去照顾我自己的母亲,让我岳父的二女儿赵英搬过来,接着照顾。
2000年5月,赵老汉曾在中山区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声明自己死后遗产归三女儿赵丽所有。但我们从岳父家搬出去之后,就知道这份遗嘱应该无效了,毕竟接下来我们不能照顾老人了。冯某说。
2002年8月,赵老汉病情加重,再度住院治疗。几个月后,赵老汉去世了。我岳父的遗产主要为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岳父去世后,这套住房一直由岳母居住。2007年初,冯某的岳母也因病去世了。
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冯某提出,应该把老人的遗产分割一下。但这时,赵老汉的二女儿赵英却突然出示了一份赵老汉的公证遗嘱,这份公证遗嘱的签订时间为2002年10月,在这份遗嘱中,赵老汉自己的全部遗产由二女儿赵英继承。看到这份雪藏了4年多的遗嘱,冯某的第一反应是不敢相信。并且很快冯某发现了一个问题:在这份遗嘱中,并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只有一个手印。冯某说,他岳父识字,按理说,岳父不可能因为不会写字而改为按手印。冯某据此怀疑,这份遗嘱或许不是他岳父所立,而是有人造假。
录像成谜,当事人无法接受
为了查清遗嘱的真伪,冯某找到了中山区公证处,要求调看做遗嘱公证时的录像资料。一开始,公证处说我没有权利调看录像。冯某对此提出异议,毕竟我也是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我当然有权利调看当时的录像。经过多次申请之后,2007年4月,公证处终于答应让冯某调看当时的录像资料了。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更加出乎冯某的意料。当我赶到公证处时,他们并没有给我拿出录像资料,而是告诉我,录像资料已经弄丢了,找不着了。这个结果让冯某无法接受,如此重要的资料,怎么能丢呢?原来,根据司法部2000年发布施行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遗嘱人若是年老体弱者、危重伤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等,公证人员在做遗嘱公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按照这条规定,赵老汉在订立遗嘱时符合给予录音或者录像的条件,否则这份公证遗嘱便涉嫌存在程序瑕疵。而事实上,中山区公证处也表示他们已按规定完成了这项程序,只是事后不慎把录像资料给丢失了。
不过,对于公证处的说法,冯某无法接受。冯某多次找到中山区公证处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信访部门,要求有关部门解答录像资料怎么丢失的。
而对于冯某这种执著的追问,中山区公证处也感到十分头疼。近日,在中山区公证处里,一位负责人表示:根据给赵老汉做遗嘱公证的公证人员讲,当时我们确实是按规定进行了录像。但后来谁也说不清怎么就弄丢了。这位负责人说,当时我不在这个单位,这份公证遗嘱也不是我做的。但我来到这个单位之后,得知了这件事,就让人在资料室里翻了无数遍,可怎么也找不着这份录像资料了。
围绕遗嘱真与假,亲人反目
而录像资料的意外丢失,带来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让赵老汉的子女之间继续互相猜疑。
如果有录像资料在,能证明这份公证遗嘱确实是在我岳父神志清醒时签订的,我虽然会觉得失落,但也说不出什么来。可现在,连录像都没有,我怎么能知道这份遗嘱真是我岳父签订的呢?即便是,又怎么能证明我岳父当时的神志处于清醒状态呢?冯某说,毕竟,我岳父当时已病重,医生的诊断书上清楚地写着智能欠佳。
冯某对遗嘱的真实性持严重怀疑态度。不过,冯某的大姐夫曹先生却给出了另外的说法。我也认为老人立这份遗嘱有些欠妥当,毕竟冯某夫妻两个也曾照顾老人多年,老人也应该给冯某夫妻留下一部分遗产。曹先生说,但不管怎么样,老人已经做出了决定,可能是老人觉得二女儿更孝顺一些,照顾的最多,所以才要把全部遗产留给二女儿。我们做儿女的,应该尊重老人的决定,不应该随便怀疑遗嘱的真伪。
围绕这件事,赵老汉的四个女儿分成了两派,大女儿和二女儿坚持认为遗嘱真实有效,而三女儿和四女儿却坚持认为遗嘱有问题,导致亲人反目成仇。而唯一能够让双方都信服的录像资料,却因为意外丢失,而让这一家人只能是继续争吵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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