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执行的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17:40:45 398 人看过

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王某

2009年,被执行人王某因偿还债权人祁某债务需要,与宁波市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协商,将其名下的一房屋以总价人民币305000元出卖给张某朋友,并由张某代其朋友办理买房手续,双方约定在2009年9月16日办理过户手续。随后,申请执行人张某将部分购房款人民币113000元打入了祁某账号。之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朋友以房屋价格太高拒绝履行合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09年9月17日达成一致,被执行人同意将上述房屋以305000元价格出卖给张某所有,上述买卖意向亦得到了先期买房人被执行人王某债权人药某的认可。然而,事后被执行人王某及债权人药某未能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申请执行人张某诉诸A法院,要求被执行人王某、药某按总价人民币305000元继续履行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000元。

A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继续以305000元的房屋价款履行该房屋的买卖手续;被执行人王某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其七天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192000元。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其他诉请依法予以驳回。判决后,另一被告药某因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后因其未依法缴纳上诉费,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8日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A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已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本案执行标的所指的房屋已经于2010年7月19日以四十万元的价格被出卖给第三人胡某所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此,造成了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可能。

二、裁判

A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据执行的(200*)甬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系2010年*月*日生效,但判决所涉的房屋已于2010年*月*日过户至第三人胡某名下;申请执行人张某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不具备履行条件,其执行申请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

三、评析

在裁决审查过程中,对于实际执行不能的执行申请应如何处理,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执行申请为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实际为对买卖房屋在法律上完成交付行为,应为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故在过户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7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依法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裁定被执行人折价赔偿,并予以执行。

第二种观点是:执行申请应为具体行为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规定办理,在出现行为强制执行不能,且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宜按照执行规定第57条裁定折价赔偿并执行,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同时告知当事人另案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观点: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在明知应办理过户的房屋已被过户至他人名下,强制执行已无可能的情况下,而依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具备执行立案的一般条件,应不予立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情况,法院应依法驳回申请。同时告知当事人两个民事救济途径的选择即:1、可依法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被执行人与胡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在诉讼成功后,可依法申请执行,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亦应办理;2、可针对被执行人“一房二卖”的情况,依照合同约定向被执行人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08: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终结执行相关文章
  • 执行不了能不能申请刑事自诉
    不能申请,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当事人也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法院可以对其司法拘留。如果拘留后还不执行。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刑事自诉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2、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4、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
    2023-07-31
    239人看过
  • 驳回执行申请后怎么办
    驳回执行申请后,涉及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
    2023-02-19
    338人看过
  • 拘役能否申请监外执行?申请监外执行多久能办下来?
    拘役能否申请监外执行拘役可以监外执行,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申请监外执行多久能办
    2023-05-06
    204人看过
  • 探视权申请执行还不让见怎么办
    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其次,双方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
    2023-04-14
    279人看过
  • 申请执行探视权后依然不能探视孩子怎么办
    一、申请执行探视权后依然不能探视孩子怎么办满8岁的子女不愿意被探视的话,则没有办法,也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子女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一)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三)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8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
    2023-06-04
    482人看过
  • 税务局能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1、税务局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取决于强制执行是税收还是罚款。税收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罚款可以。税务机关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收征管活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未经法定程序和授权,不得自由转让,包括向法院转让。二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有多长。1。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非诉讼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但是,缓期执行的期限应当扣减。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
    2023-05-31
    434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 更多>

    #终结执行
    相关咨询
    • 执行人执行后不给申请执行人的钱怎么办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0
      可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由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按规定申报财产的,可由法院予以拘留或罚款的民事制裁,并可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
    • 经申请执行能不能不服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9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 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执行庭不执行怎么办?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执行申请人能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2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
    • 法院交到执行厅申请书,执行厅不执行怎么办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