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包含以下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断言或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必须保证健康;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该产品不能替代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
发布日期:2005-6-23
执行日期:2005-6-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已在发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申请人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2005年8月1日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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