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该条所指的行为的主体分为两种:
1、公用企业。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公用企业的范围究竟有多大,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用企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是不可缺少的。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就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也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
在我国,这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部分属于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不管哪种形式,都属于国家控制的产业。事实上,一方面,这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投资大,收益低,只能由国家经营;另一方面,这些基础产业的相对集中,能保证资源在国家的控制下合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公用事业这一领域中,主导地位仍然是国家控制的,但也放开了一小部分,如交通。目前,这一领域基本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所有从事这些公用事业的经营者,都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独占即为垄断。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经营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对外的关系上具有了上述地位和能力。企业达到什么条件才构成垄断,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台湾《公平交易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独占,谓事业在特定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具有压倒性地位,可排除竞争之能力者。二以上事业,实际上不为价格之竞争,而其全体之对外关系,具有前项规定之情形,视为独占。”独占事业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并定期公告。根据事业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商品或服务在特定市场中时间、空间的替代可能性,事业影响特定市场价格的能力,商品或服务的输入、输出情况,其它事业加入特定市场有无不易克服的困难等因素来判定事业是否为独占。该法的施行细则还规定,如果事业不具有该种情形的,不列入独占事业认定范围:一事业在特定市场占有率达1/2;二事业在特定市场占有率达2/3;三事业在特定市场占有率达3/4……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在某一特定的市场处于独占地位。在美国,一个企业达到什么状态才构成垄断,其标准是由反托拉斯机关和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最重要的标准是该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在多数案件中,只要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70%,就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具有垄断性的市场支配地位。不过,这个判定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变化情况来确定的。
在我国,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在某特定市场占有独占地位,这由即将制定的《反垄断法》来加以解决。
从目前的情况看,由国务院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来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某特定产品只能由某一企业或少数几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即具有了独占的地位。
但是,像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不属于本条所指的独占。因为,独占是指某个或几个企业的独占,而不是指行业性垄断。如何对待这种由国家控制所形成的垄断,应在《反垄断法》中予以明确。
本条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对企业独占的禁止,而是禁止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本身特殊优势地位和身份,实施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
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即规定用户和消费者购买某种特定的商品时,只能购买它指定的某经营者生产的商品。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之所以要实施这种行为,往往是因为与被指定的经营者有某种利益上的关系。如被指定产品的经营者是其下属的企业,或能从被指定的企业中得到某种好处。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之所以有条件实施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其本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人所共需的,或者是十分紧俏的,他人不得不从这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指定的商品与这些公用企业或独占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有直接联系。否则,用户和消费者也不可能被迫购买指定的商品。如煤气公司提供煤气,在安装煤气管道时,强制用户和消费者必须购买某企业生产的燃气具,而燃气具是使用煤气的工具。
(3)限定他人购买某种商品,往往以某种正当理由为借口,如这些企业的商品质量好,符合使用要求等。
(4)实施这种行为的手段,一般是以停止其产品供应、削减产品供应作为威胁手段,使他人被迫接受其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正常的市场机制下,所有的商品经营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它们应具有均等的机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任何人为的限制或排斥行为,都会阻碍这种公平竞争。同时,对于进入市场从事购买行为的用户和消费者来说,他们应具有充分的选择权,他人不得加以干涉。因此,指定用户和消费者购买某企业的商品,使得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则被完全排斥在这一特定的市场之外,更谈不上开展竞争了。而广大的用户和消费者则出于不得已,只能违背其意愿购买该商品。
本条的规定对于阻止某些单位利用特殊的市场地位阻碍公平竞争以及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不正当竞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20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论文】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
88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490人看过
-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39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47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90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如何理解,两者的关系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4《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区别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
-
用不正当竞争法如何起诉不正当竞争?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9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1我们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综合各方意见,
-
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局如何办法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30工商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者会如何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8最新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者会如何处理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