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按日处罚制度是什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经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5章22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详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以来我国的环境日益恶化,因此国家制定一些列环境保护的规定来保护环境,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废水、废气的排放规定,并且处罚十分的严重,对于一些警告处理仍然置之不理继续违反规定者可以连续处罚,也就是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这样就可以最大力度的保护环境。
-
环境行政处罚按日支付滞纳金吗?
397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有哪些
341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
342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吗?
245人看过
-
环境违法,可按日计罚行政拘留
264人看过
-
根据规定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
407人看过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 更多>
-
环境行政处罚罚款环境行政处罚是罚款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不是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查处分离】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
-
环境行政处罚是哪些,环境行政处罚减轻处罚适用的条件是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1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主要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根据规定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01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个人或组织做出的行政制裁措施,比如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处理废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
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21、在对行政处罚不服这种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
-
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0关于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和办法是: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经2009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