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南通人,毕业后留在南京发展。2004年12月份,他看中了红花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70.75平方米,总价33万多元。开发商是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当时,我和我妻子考虑再三后决定买下来。售楼中心一名姓裴的负责人说,这房子之前就已经被人看中了,所以不能再向其他人出售了。我正感到遗憾时,裴某告诉我,如果我愿意付1.5万元,可以拿到该房的优先认购权。张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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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商量了一下,觉得钱可以付,但是我们想与之前的那位买主见个面,当面谈一下价格,说不定付的钱还可以少点。但是裴某坚决不同意我们与买主见面。我们考虑良久后告诉裴某,1.5万元可以付,但裴某必须写下凭证,并盖上公司的章,以保障我们的权益。裴某一开始不同意,在我们强烈要求下,他无奈之下写了一个收据,但他死活不肯盖公司的章,只是在收据上签了一个名。张先生说。2004年12月17日,张先生付了2万元定金和获得优先认购权的1.5万元。
张先生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因为工作缘故,张先生从外地调回南京,他的一个朋友正准备买房。朋友诉苦说,现在买房不容易,看中的房子必须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拿到优先认购权。张先生心里咯噔一下,怎么朋友的情况与自己当年遇到的事一模一样。朋友说,他感觉这里面有欺诈行为,如果非要付款才能拿到优先认购权是一种公司行为的话,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不是已经早就出台房号禁炒令了吗?如果它是一种个人行为的话,那么售楼中心的人完全可以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捏造事实、私吞了款子。
昨天上午9点多钟,记者与张先生一同来到了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情况。办公室的负责人听了张先生的讲述,并看到张先生提供的收据复印件后,她说,公司里没有裴某这个人,如果是欺诈行为的话,裴某应对这件事负责。而且,付款买来优先认购权的这种做法,公司是不允许的。
负责人说,当初红花村小区建好后,公司和公司所委托的合作单位,都可以销售房子。裴某不是公司的人,也许是合作单位的人。但是,由于事情已经过去两年多了,许多情况现在查起来不方便。负责人表示,她会尽快与公司销售科的人联系,给张先生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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