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权人能否卖质押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33:20 493 人看过

一、民法典质权人能否卖质押物

民法典质权人不能卖质押物。在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质权人不得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果处置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权利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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