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03:07 290 人看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北政发[2003]23号

发布日期:2003-4-3

执行日期:2003-4-3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的精神,明确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申报凡符合享受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申请人申请免税手续,统一向财税部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空置商品房销售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1份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二)购入的空置商品房销售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l份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卖方)购房发票复印件l份7、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三)停缓建房地产项目转让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2、停缓建工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3、《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复—印件l份4、用地证明文件5、规划报建手续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四)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续建再转让销售1、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2、停缓建工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4、《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复印件l份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五)国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及再转让销售的空置商品房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3、有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l份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l份5、《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对于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的空置商品房,按照《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登记办法》,先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再凭房屋所有权证、《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等资料办理。

(六)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及再转让销售的空置商品房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3、有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l份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5、《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对于法院裁定未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的空置商品房,按照《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登记办法》,先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再凭房屋所有权证、《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等资料办理。

(七)l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款的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l份4、付款凭证复印件l份5、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要由审批部门核对原件无误后,加盖确认章予以确认)

二、受理申报营业税、契税免税手续,统一由财税部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受理。申请人按规定向财税征收点提交免税申请材料,符合免税要求的,审批机关予以受理,并开具《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备的,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审批财税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四、相关事宜财税部门凭《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93号文、区建设厅桂建房(1999)第28号文的要求办理。

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由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审核确认并出具《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确认书》,办理时需提交用地证明文件、规划报建手续等有关材料。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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