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设立技工院校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第一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以培养中级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鼓励开展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一技之长。
第三条办学规模达到300人以上。
第四条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2个,保证每生有1个实习工位。
第五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第六条有适应专业特点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信息化、网络化设施完善,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5%。
第七条图书室、阅览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图书藏量不少于1500册,报刊数不少于20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
第八条运动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能够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需要的各种器材和设施。
第九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置合理、完善的组织机构。有规范、科学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校长应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长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占教师总人数的比例不少于50%。文化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应占50%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校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含技师)及以上的应占30%以上。
二、宜春市设立技工院校审批法律依据节选
1.《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中第四点严格预防和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的行为。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暂行办法》(赣人社办字〔2013〕44号)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审批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承办行政许可审批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许可,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必须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过错责任。下列行为属行政许可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超越职权、超越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批准的;
(三)违反规定,利用许可之便接受申请人的贿赂或其他利益的;
(四)教唆申请人隐匿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
(五)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刁难,久拖不办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七)违法实施检查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利用许可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九)多次出现一般性工作错误,经教育不改的;
(十)其他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其审批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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