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将户口迁到城市的,土地进行确权时,对确权工作是有影响的,农民由于不再是村集体的人,所以不能确权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户口迁到城里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农户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比如落户乡镇或是县级城市,根据规定应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种情况的“迁户到城里”会按照原有承包关系确权颁证。就算此时种地已经不是农户的主要经济来源,也要依法确权颁证。
另一种情况是,农户全家户口迁入社区的市,比如地级市,包括自治州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故此不予以确权颁证。因为不能享受原来村集体的土地和城市居民双重福利。
综上,对于“户口迁到城里,原有土地能否确权颁证”的问题关键在于户口迁入的地点是否是设区的地级市,如果不是,就可以依法确权颁证。
农村土地确权是怎么操作的
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其次,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最后,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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