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建议为死刑案件设置独立量刑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5:13:04 153 人看过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看似只有一步之遥,其实际效果却可谓天壤之别。为此,借鉴法院系统近年推行的量刑程序改革,建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死刑案件中率先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的建议,直指死刑案件的焦点、难点——直接关乎生与死的量刑问题。

立足法院系统量刑程序改革

量刑程序改革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法院系统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量刑改革进入了全面试行阶段。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法院系统试图明确并规范量刑的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引入量刑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立足法院系统当前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吴宏耀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至少应当在死刑案件中引入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够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相反,在死刑案件中,量刑问题事实上是一个关乎生死的重大问题,其实际意义一点也不比定罪小。而且,在国家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下,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后,也理应就个案被告人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单独举证加以证明。

何谓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的解释浅显易懂:在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被定罪后,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要作为一个专门的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对于量刑问题要专门进行辩论;合议庭首先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杀人罪,其次还要在量刑问题上进行投票,决定其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当然,判处死刑所要求的得票率应该更高一些。

死刑案件尤其强调量刑程序

对于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建议,吴宏耀具体的设想是,在修改刑诉法时增加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有罪后,应当就量刑问题进行证据调查和辩论。在前款量刑程序中,辩护人可以就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到庭发表意见。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到庭发表意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方鹏表示赞同。他指出,独立的量刑程序无论是对于普通案件还是死刑案件,都非常重要。但是,死刑案件的一个特点使其尤其需要设置独立量刑程序,那就是: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定罪,而是量刑。

方鹏解释说,死刑案件究竟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绝对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死刑适用是否公平、是否公正的问题。量刑既需要合法化也需要合理化。对一个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法官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缓期执行,都是合法的。因此,在死刑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真正焦点恰恰在于是否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对于这一点,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律师在这一环节投入的精力最多,法官也应听取更多的意见。所以说,在死刑案件中尤其强调量刑程序,原因就在于此。方鹏说。

在方鹏看来,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为了量刑而定罪,为了不量刑而不定罪,以量刑结果来反推定罪结论的情形。当前的情况是,定罪与量刑混合在一起,在审判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时,法官可能就会想情节很轻,应该不定罪的好,那索性就判他无罪吧。方鹏半开玩笑地举例说。

给辩护律师一案两辩的机会

吴宏耀认为,在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关键在于确定对于被告人是否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性。因此,他建议修改刑诉法,率先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引入两类量刑证据:一是量刑报告。通过量刑报告,明确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以及其他重要的个性因素,从而提高死刑量刑的个别化要求和死刑判决的针对性。二是被害人影响证据。通过通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到庭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可以为被害人一方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合法途径,减少被害人一方申诉、上访的可能性。

突出量刑程序相对的独立性,增设两类量刑证据,对于减少死刑、慎用死刑显然是有利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员罗海敏博士说,通过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以更多地听取并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自身的悔过程度、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有些被告人已获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这样的情节,可能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就会从死刑变为死缓。

罗海敏认为,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可以解决目前辩护中存在的矛盾。司法实践中,从辩护的角度来讲,辩护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就不能从量刑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因为既说被告人无罪又说其罪轻这样的辩护,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在程序上宜将两者相对分开,先定罪再量刑,给辩护律师一案两辩的机会。罗海敏说。

罗海敏的话,可谓说到了诸多律师的心坎上。在今年举行的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翟健就曾发出感慨:目前,95%以上的刑事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空间不大。翟健说,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一旦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法庭采纳,被告人能否争取到最低量刑。于是,一边做着无罪辩护,一边历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状况,并不鲜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尴尬,根本原因就是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没有彻底分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死刑复核程序设置具有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诉讼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汪死刑判决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
    2023-04-25
    95人看过
  • 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
    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不被
    2023-03-27
    67人看过
  • 报案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1.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予以立案;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不予立案;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2023-03-01
    203人看过
  •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1.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予以立案;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不予立案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023-03-10
    57人看过
  • 设立量刑建议权的基本原则
    设立量刑建议权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不告不理,诉审合一;适当行使定罪裁量权和量刑裁量权;控辩双方应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凡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一、刑事审判具有哪些特征刑事审判的特征如下: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3、中立性,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4、职权性,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6、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7、公正性。8、终
    2023-03-02
    455人看过
  • 刑事自诉案件前置程序
    自诉案件的程序,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一、哪些法律援助不用审查经济情况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
    2023-03-07
    20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刑事案件量刑程序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7
      1、状况的解释需要以全面、深入了解案情为前提。量刑步骤: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有证据证明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 2、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3、咨询的局限:咨询只解决寻
    •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澳门在线咨询 2021-03-12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2、立案中的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
    •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1-12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
    •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29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决定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
    • 刑事案件的量刑程序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1量刑步骤: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有证据证明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 2、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