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35:05 288 人看过

第一条为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职业介绍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行政规章,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组织载体和服务中介机构,劳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可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省、市、地、县(区)劳动部门建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由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下称非劳动部门)申办职业介绍机构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其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批准开办,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六条《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当地劳动部门颁发。

实行年检制度。非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接受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检。

第七条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办的条件是:

1、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工作目标;

2、有一定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场地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4、有两名以上具备一定劳动政策业务知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

5、有符合国家法律和劳动政策的章程或规章制度;

6、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其它必备条件。

第八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名称。省、市(地)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称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县(区)(含县级市)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称为“职业介绍所”;街道、乡镇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分别称为“街道劳动事务所”和“镇、乡劳动服务所、站”,上述职业介绍机构前均冠以××省或市、县、街道、镇(乡)的名称。非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根据其工作性质、范围、对象,在前面冠以专业名词,如“××职工交流中心”、“××保姆职业介绍所”,凡名称不规范的,应按上述要求予以调整。

第九条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换址或停办,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单位申报。要求停办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要求更名、换址的,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本规定下发前已开办但未领到《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补办、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仍无效者,责令其停止劳务中介活动。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

第十条职业介绍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不受城乡、单位所有制和人员身份的限制。

凡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要求谋职和交流的下列人员,均可到职业介绍机构参加洽谈和交流:

1、城镇失业人员;

2、企业富余职工;

3、要求流动的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大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各类学校的毕业生;

5、农村劳动力;

6、符合就业条件的来华外国人和港、澳、台入境人员;

7、其它劳动者。

第十一条凡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的,应持下列证件:

1、用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需要用工,应持用工单位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和招工简章;

2、外地单位招工或招聘技术工作,应持当地劳动部门介绍信;

3、城镇居民需要聘用家庭服务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4、城镇失业人员凭待业证和职业技术培训证书;

5、在职工人和企业富余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

6、外地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凭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证明、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

7、离退休人员凭离退休证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主要开展以下服务项目:

1、收集、储存省内外和国际劳务信息,预测预报劳动力供求趋势;

2、为用人单位组织输送合同制工人(培训生)、临时工及代办各项用工手续;

3、为城镇失业人员介绍职业;

4、为在职职工合理流动、企业之间余缺调剂牵线搭桥;

5、组织劳务输出,受浙江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的委托,开展境外职业介绍业务;

6、提供职业介绍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职业指导等;

7、为要求培训的人员疏通职业技术培训渠道;

8、为城镇居民推荐介绍各类家庭服务人员;

9、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提供服务;

10、为要求发挥余热的离退休人员和要求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牵线搭桥;

11、为在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条件的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因私出国人员,代管人事档案;

12.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以下劳务中介活动:

1、在职职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调动手续;

2、来华外国人和港、澳、台入境人员的就业审批手续;

3、境外就业的劳务中介活动;

4、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5、未经批准的劳务中介活动。

非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刊登招工、招聘广告的,须经当地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证明。

第十四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均应做到制度公开,手续简便,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双向选择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非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接受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当地就业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参加有关劳动就业政策、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第十七条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机构和场外交易活动,严禁雇用童工,狠狠打击变相拐骗妇女、儿童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超出规定业务范围的职业介绍行为,按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警告、停止营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1: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行政程序管理:浙江省
    1.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2.一般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或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辖。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5-12-27【发布单位】【文号】省政府令第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二、第二条改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防范),
    2023-07-04
    478人看过
  • 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劳动市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事的种类职业介绍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业介绍必须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坚持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服务的方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职业介绍工作。各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职业介绍工作。第五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应有两名以上取得《职业介
    2023-06-09
    375人看过
  • 公益职业介绍机构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内容提示: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经费管理职责经费审批及划拨程序管理与处罚(一)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1、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来源:(1)财政预算安排;(2)失业保险基金补助;(3)财政预算外资金补助;(4)提供《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列服务的收入;(5)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助。2、经费使用范围:(1)提供《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所列服务项目费用;(2)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及岗位培训费用;(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场地建设;(4)劳动力市场设施、设备及信息网络建设;(5)维持设施设备和信息网络正常运作的费用;(6)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二)经费管理职责1、财政预算资金和补助经费,分别实行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提供《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列服务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经费由劳动保障和财政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具体
    2023-06-05
    153人看过
  • 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财政局、住房委员会,省直属单位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我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
    2023-06-10
    255人看过
  • 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范营运行为,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促进高速客船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路客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省通航水域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站、点)、码头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及以上,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以上,在内河水域为35里及以上的排水型船舶和动力支承船舶。设计静水时速20 ̄24海里的沿海客船的营运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申请从事高速客船运输的,除必须具备规定的水路客运企业筹建、开业条件和经营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性的客运业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务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落实措施。(二)设置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运输业务、安全、机务等部门并配齐规定的专
    2023-06-08
    363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调驻浙江省的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调驻我省的外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调驻车辆)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公路规费应征不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调驻车辆,是指外省(市、区)籍的机动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自愿在我省缴纳公路规费或调驻满3个自然月的车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路规费仅指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道路运输管理费,其征收标准比照我省同类型车辆征收。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调驻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调驻车辆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凡调驻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都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凡调驻车辆均应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浙交[1997]26号文件规定,同时到驻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运手续)。车主要填报《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纳申请表》(见
    2023-06-08
    405人看过
  • 浙江省公路巡逻民警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网络,强化公路动态管理,提高处置刑事、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公路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路巡逻民警队由各市、地、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改建,实行一支队伍二块牌子。市(地)级的称为××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县(市)级的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县(市)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增设机动巡逻队,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机动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分别称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和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现任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的领导分别兼任公路巡逻民警队机构相应的职务。市、地、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交管(秩序)科(股),负责公路巡逻民警队日常事务工作。第三条改建后的公路巡逻民警队以公路为管辖范
    2023-06-08
    69人看过
  • 浙江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地面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境的科学管理,采取有偿方式为业主、用户提供良好的工作或居住环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为扶植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管理,现对我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批作如下规定。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批。省级单位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省城乡建设厅审批,市、县级单位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公司设立的审批条件:1、有二十万元以上的货币注册资金;2、有合法的管理章程;3、有固定的注册及经营地点;4、有管理物业所需的管理机构和各类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按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计算,多层房屋配6人,高层大楼配8人,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营须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物业管
    2023-06-10
    219人看过
  • 湛江职业介绍位置
    一、办理地点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社局服务窗口二、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版)(2012年)第九条第九条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三)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0年)第八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二)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五
    2023-05-28
    415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1997]12号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直单位:现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或者转移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营效率;(三)促进企业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增值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政
    2023-05-07
    247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现将《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省公路局联系。浙江省交通厅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工程资金,是指纳入本次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的省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包括各种捐助)。第三条改造工程的资金要做到统一使用、支付及时、监管有力。资金管理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快速流转、阳光操作”的原则进行,确保改造工程的资金链运行快捷、安全。第四条改造工程开工后,省补资金按省下达的计划补助金额拨付40%;工程进度达到60%时,再拨付30%;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
    2023-06-10
    452人看过
  • 浙江省房地产违法案件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与调查第四章处罚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提高办理房地产违法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市(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房地产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第四条办理房地产违法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五条办理房地产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第六条办理房地产违法案件时,主管领导和承办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2023-04-22
    73人看过
  • 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第三条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我省的省外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经审查后,一式五份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核准进浙的省外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暂住证》。第六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㈠进浙施工负责人具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㈡有健全的组织
    2023-04-22
    422人看过
  • 浙江省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湖北标准是什么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湖北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3-08-17
    332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哺乳假规定介绍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3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版)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
    • 浙江省xx具体介绍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7
      对住房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等方面的优先选择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 广东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门和XX负责解释。
    •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介绍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将车辆移到不妨碍道路交通的路边。
    • 山西省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14条主要内容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1
      职业介绍机构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