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先行受领交付优先,均未受领交付,先行付款的优先,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按照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作为普通动产的所有人,一物多卖,但是,最终只能和一个买家形成交易,必然会和其他买家产生纠纷,从而承担违约责任。一物多卖,很多时候是因为价格波动产生的利益驱动,但是一定要慎重,因为,你不仅仅要承担法律风险,还要面临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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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履行障碍,则当事人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实际履行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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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如何约定合同履行顺序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5成立多份买卖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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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的履行顺序是怎样的,房屋买卖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6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