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经建筑垃圾处理专业设备破碎、筛选、清除、除尘后,大部分可作为再生资源再利用,如:
一、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等金属,经分拣、集中、回炉后,可再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二、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废弃混凝土块经细粉碎后,可与标准砂混合,作为砂浆细骨料用于墙面抹灰、屋面砂浆找平层、砌筑砂浆、铺地砖等;
三、废砖粉碎后用于建筑板材的骨料,制作隔墙板材,不仅质轻强度高,而且隔音.膨胀系数小,由于取材容易.价格低廉,大大降低了板材成本;
4、废弃混凝土块粉碎后,可用作混凝土现浇或预制构件中的骨料,用于建筑物的非承重部位。这样既节省了建设资金,又不降低了结构的强度;
可生产的再生砖有隔墙砖、模块砖、路面砖、透水砖、保温砖、植草砖、声屏障板等,种类多达100多种,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乱倒建筑垃圾可否治安处罚
乱倒建筑垃圾的,一般不给予治安处罚,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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