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人的因素可能是决定工程成败的主要因素。因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是由人进行组织与管理的,对材料与机械设备进行配备。只有具备一支纪律严明、富有创造力的施工队伍,才可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首先,一定要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对各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利进行规定,保证令出必行。拥有一支纪律严明、富有创造力的施工队伍,在面对施工工期紧的情况时,可以严格服从命令,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而要想让施工队伍具备严明的纪律,就一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制约,在本质上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其次,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杠杆的方式,避免出现大锅饭的情况,对具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嘉奖。通过这样的管理方式,就可以有效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并且有效触动其他工作人员,进而带动整个工程的施工水平,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各个阶段的质量监督控制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前的质量监督
建立合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做好施工前的质量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承建企业需要以国家相关的建筑质量的检验标准作为基础,结合自身对质量检验的实际要求,制定出可以落实的质量保证方针,并且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以此作为标准。施工之前召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详细认真的分析,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查找不合理的地方,及时地对其进行修正与改进。人是保证施工质量的核心因素,在施工人员中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严格把握好工程质量关,要坚持贯彻国家关于建筑质量的相关要求,保证建设过程的规范操作,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进行及时的处理。
二、施工合同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一般来说,保证金具有担保的作用。具体来说,保证金的作用根据签约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有所不同。签约、成约、证约、履约、违约、解约等等都可以保证金为媒介起担保作用。
为形象说明保证金的作用,以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为例。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二类典型性质的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二种保证金因作用不同,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无须事先预交,一般采取预留的方式,对保证金预留的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缺陷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进行约定,保证金的管理可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金融机构。保证金预留的比例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约定在工程价款5%左右的范围内。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发包方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若干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后若干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若干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若干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一方或者双方向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交纳约定数额的保证金予以提存,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证金,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从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保证金在双方共同到期或依法解除时予以返还。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需要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施工方交纳保证金后对其施工有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防止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不按中标合同承诺进行施工,如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等。如果建设单位中途单方毁约,中止与施工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样可以对建设单位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施工方可以请求第三方从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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